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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有滞纳金吗?怎么计算物业费滞纳金?

154****1337 | 2019-04-06 23:52:26

已有3个回答

  • 133****3619

    物业费滞纳金是否收取和收取标准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含有加收滞纳金的条款,则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具体征收的数额根据各个物业公司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一般为千分之三,没有约定的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首先你要知道滞纳金的起始日是什么时候。

    查看全文↓ 2019-04-06 23:54:16
  • 145****7753

    要看物业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法律无具体规定。

    1、这里所谓“滞纳金”并不是罚金,而是合同关系项下的违约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管公司无权擅自收取业主滞纳金。

    2、滞纳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是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3、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因此物业合同里不应提滞纳金,而应提违约金,“很多物业公司将滞纳金和违约金混同了”

    查看全文↓ 2019-04-06 23:54:01
  • 136****0986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企业、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查看全文↓ 2019-04-06 23:53:52

相关问题

  • 一.物业费滞纳金物业公司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等活动,必须经过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且全部收益归业主所有。这一关系有房族切身利益的问题被写进合同加以明确和保护。市建委与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五一起实施,停车收费、装修等备受关注的问题都包含其中,范本中明确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将交滞纳金。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商在卖房之前与物业公司签订,需要上报市建委予以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两份合同范本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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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缴纳物管费每天按3%。收取滞纳金”、“通知接房后15天不接,按万分之二向开发商支付代管费”面对这样的条款,相信广大业主都不知道,那么什么是物业费滞纳金? 物业费滞纳金 物业公司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等活动,必须经过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且全部收益归业主所有。这一关系有房族切身利益的问题被写进合同加以明确和保护,停车收费、装修等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包含其中,范本中明确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将交滞纳金。 在不交费的业主中,不排除有成心赖账的人,但更多的还是遭到物业侵权的人,希望通过“经济制裁”施加压力,督促物业停止侵权,改善服务。很多小区都存在物业私自将业主共有的地下室、楼顶出租牟利的情况,而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摊到户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大会表决的其他用途。 然而,由于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房地产业已经蓬勃发展了好多年,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信息和组织上的优势,长期而频繁地侵害业主的权益,其手法花样百出,远非“经营业主所有的公用部位”一端。如果不考虑这些情况,一刀切地对欠费的业主收取滞纳金,是十分不妥的。 具体说来,物业公司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有的开发公司将大笔维修基金放在下属的物业公司账户上,脱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维修资金被挪作他用的情况已出现过。大部分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及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管权。有的物业公司擅自变更、占用小区绿地和停车位。根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和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可物业公司偏偏要违法侵占。如遇业主抗议,就尽量蒙混过关,有的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业主,引发血案。有的物业公司千方百计阻挠业委会行使权力,或者在业委会和业主之间制造矛盾,使业委会处于涣散无力的状态。根据新的《物权法》,“物业管理公司”早该更名“物业服务公司”了,但很多物业公司至今不肯更换招牌。这个细节足以说明物业公司是何等留恋“管理”的大权。 对于物业的这些违法行为,有的业主不熟悉相关规定,说不清楚究竟哪里不对劲;有的业主早已觉醒,也曾据理力争,但限于力量分散、时间有限、对手狡猾、法律模糊等因素,也难于对物业公司形成有效制约。近年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新小区里物业的侵权行为在逐步减少,但旧小区里的物业却仍保持着巨大的侵权惯性,业主们早已失去了正面反抗的信心和渠道,他们唯一能表示不满的做法就是不交物业费。 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享受了服务而恶意欠费的人,自然是要采取加收滞纳金等惩罚性措施,但对于长期遭遇物业公司恶劣服务或有意侵权的业主来说,他们的“维权性欠费”根本就是不得已而为之,怎能不问青红皂白地抡起滞纳金的大棒?假使这一条强制推行了,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要么业主拒签这样的合同,要么业主把滞纳金和物业费一并欠着。 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如果法律和法规轻易将公民置于“不合法”状态,从而执法者有充足理由随意挑选惩戒对象,这样的法就不能说是成功的。所以,物业合同示范文本里的“滞纳金”条款如何执行还需慎重斟酌。

  • 物业费的滞纳金是什么?物业费滞纳金是指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而需交给物业公司的一部分数额的金钱。物业费滞纳金的产生由市建委与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五一”起实施内容对停车收费、装修等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包含其中,范本中明确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将交滞纳金。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某介绍说,《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商在卖房之前与物业公司签订,需要上报市建委予以公示。《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的企业时使用。两份合同的范本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公司和业主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关于业主 对前期物业服务有知情权 前期物业合同虽然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但服务的对象仍是业主。合同范本明确:业主在前期物业中享有知情权。在保障业主利益的同时,范本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义务,如有拖欠物业费,业主应该交纳滞纳金,按照合同法规定,该标准是每日物业费的万分之五,双方也可约定其他标准。 共用设施搞经营须经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物业公司想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等营利活动,要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监督。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可分摊到户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可用于小区改造或补充专项的维修资金。 共用部分的经营权归谁,则由业主的大会商议决定。 关于物业 物业不得出卖业主资料 范本在物业公司义务中明确写入: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装修未损房屋及时返押金 范本规定物业公司应与业主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物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物业应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物业解约须提前仨月通知 与业主发生的矛盾,擅自“罢工”导致小区停水停电,这样的物业公司将面临万元级别的违约赔偿。合同期满前,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不想再继续合作,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双方都不能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万元级别的违约金。 关于收费 物业费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 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范本中提供了“包干制”或“酬金制”供选择。包干制是指物业费由业主按建筑面积交纳,如果选择这种方式,物业公司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酬金制是指业主按建筑面积预先交纳服务资金,物业公司用来支付绿化养护等费用,选择这种方式,物业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布账单并定期公布费用的使用情况。同时双方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剩余费用转入下一年,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住宅经商按商业物业标准收费 针对广受关注的民宅商用的行为,范本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假如本月应交50元,但业主延迟了14个月才交,按每天5%的违约金计算50元×5%=2.5元/每天 2.5元/每天×30(每月30天)×14个月=1050元 不过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是否与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对等,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是否也是约定按每天5%的额度赔偿业主违约金,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当中仅仅约定了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却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普遍存在),或者说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比例明显高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约金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合同双方赔偿额度不平等,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旦发生相关违约金的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物业公司相关违约金的请求。这是充分考虑到合同法当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

  • 有多套房产的市民可能都会有过这样的经历,因为长久不住在小区,平常工作又忙,未必能按时交纳物管费,一不小心就会被物管催缴物管费,同时还要求交纳一笔多少不等的滞纳金。 对于物管费滞纳金的标准,何谓五花八门,并不一致。不少业主更反映在制定的过程中,滞纳金究竟应该交多少业主并没有什么话语权,都是物业公司说了算。更有甚者,有的小区原来签订的物管合同内根本没约定要交纳物管费滞纳金,物管却突然要求业主交,还不征求业主的同意。   小编提醒,如果滞纳金约定过高并且明显有失公平,可以看作是霸王条款申请法院撤销合同,而作为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总额也不可以超过本金,滞纳金更不能说收就收。 事前无约定的签补充协议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原来没有约定物管费滞纳金缴交比例的情况,如果产生诉讼,**后一般都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滞纳金缴交的标准。   双方事前没有约定的话,一定要经过一致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才可以收取。对于已经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可以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经过半业主通过,再代表全体业主和物管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新的物管费滞纳金标准方可生效。   标准不合理可申请撤销   部分业主如果是因为对物管服务不满意,认为物管服务缩水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以拒交物管费,并且不交滞纳金,需要做好取证工作。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也要承担举证物管服务违约的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上一手业主欠交的物管 费,如果要一下手业主承担并不合理,不能因此而向其收取滞纳金。   根据合同法,滞纳金应该属于应付未付的违约金,一般而言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物管费滞纳金标准设定过高明显有失公平,就有“霸王条款”之嫌,可以作为可撤销条款,业主申请撤销。   滞纳金每日2%至5%为宜   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没有对物业企业能否收取滞纳金以及滞纳金的比例标准做出具体规定。物管费滞纳金一般都会在物管合同中有所约定,带有一定的惩罚和阻吓性质,防止出现大面积业主不交物管费的情况。而具体的滞纳金标准,应该由业主和物管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目前在实践中一般以每日2%至5%之间为宜。   只要不是恶意欠交管理费,是否要追缴滞纳金,**好双方还是协商解决。不少业主由于长久不住在小区或者出差旅游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交纳物管费,像这种特殊情况,许多物管公司都不会要求交纳滞纳 金,也不适合进行追缴。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关于可以主张滞纳金的条文,物业公司如果主张滞纳金,就让他把可以收滞纳金的法律条文拿出来。再说换水表的问题,物业公司换你水表一般不会铤而走险,替水利局多挣钱,应该是根据条文换的表。这个你再看看,可能是你以前的表确实有问题,不然的话换表的钱谁出。如果物业公司实在不讲理,就只能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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