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抵押贷款? 什么叫保单抵押贷款

热心网友 2019-04-08 浏览: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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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但是二次贷款的条件是很苛刻的。条件要求如下:
1、用于办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2、该房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办理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3、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4、该房产具有可二次抵押额度房屋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
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
6、该房产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尽管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有效地提高了贷款额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要在有一定可贷空间的情况下操作进行。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贷款已经接近房屋评估价值70%的额度了,那么不妨考虑申请信用贷款。如果第一次贷款额度仅达到了抵押房评估价值的30%,选择二次抵押贷款,无疑可以大幅提高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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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一般抵押贷款比如房子评估100万,银行给贷款7成,就是70万。
70万以外的部分就叫银行给企业的授信敞口,对于银行来说是有风险的,
现在,市面上的担保公司比较多,有的担保公司能给到200%甚至更高,但是必须建立在企业
经营非常好或者是老客户信用好的基础上,所以超过70万的部分就叫敞口,但是房子还得抵押,所以也可称为有敞口的抵押贷款。
企业的贷款额度也叫综合授信额度,还叫敞口额度。它是经过企业申请,业经银行初审,并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或是采用不动产(厂房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业经银行审贷委员会(也有叫贷审会)审查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授信给贷款企业的贷款额度,也叫综合授信额度或敞口额度。当然企业还要和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书。在贷款额度内,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用各种不同的信贷方式,贷款银行叫信贷产品。现举个例子说明:假如某工业企业采用抵押方式,同某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经审贷会审查同意为该企业授信1,500万元贷款额度,企业选择两种信贷方式:
一是从银行审查同意之日起取得一年期的流动资金现汇贷款1,000万元,年息7.24%;
另一种信贷方式是,把剩余的500万元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请求银行按保证金的一倍签发半年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至此1,500万元的贷款额度全部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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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直接联系你的业务员即可去保险公司贷款,不是去银行。大家都说了,简单的说你买的保险是有价值的,你把保险单压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将其中的一部分借给你。
提醒一下:
1.你能贷款的数量只能是你保单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是现金价值,不是你叫的保险费,可以查保险合同上的现金价值表,应该远远低于你交的保险费)
2.还有期限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
3.贷款要收取利息的,而且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
4.现金价值一般是在缴满两年以上保费才有,也就是说你叫满两年以上才可以去
所以建议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别用保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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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近,有小伙伴在咨询保单质押贷款,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事。



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借钱,把之前买的保单,抵押品是保单,借款金额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的80%,借款利率参考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保险公司会上浮一些。







我们要清醒的知道,想要从保险公司借钱,必须先花钱买一份保单,能贷出来的钱肯定比交的保费要少的。



所以,保单质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本人已有资产来缓解现金流紧张的问题,而不是空手套白狼的。



按理说投保人,也就是借款人,是应该定期还钱的,但如果一直不还钱,随着利息不断增加,应还本息和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总额,那么这张保单就失效了,保单的保障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终止。



因为被保人的年龄、性别、保额、缴费期、保障期的不同,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起来比较麻烦,我们在投保之后,保险公司会寄送一份现金价值表,上面写明了每年的保单现金价值有多少。



哪些保单能质押


一般来说,重疾险的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接近,临近合同终止时现金价值为零。



保障成分少,偏理财型的年金险的现金价值逐年增加。



而短期险,如一年期医疗险和意外险,本身保费就几百块钱,现金价值也不多,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支持这类保单进行抵押贷款。



买的保单是否能支持抵押贷款,要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虽然重疾险、寿险和年金险的现金价值相对较大,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保单都支持贷款功能。



保单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是期限和贷款额度有限制。



贷款期限往往较短,一般**多不超过6个月,超过半年没还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把这半年的利息算进本金里面,然后重新开始利滚利计息。







贷款额度也有限制,**高贷款金额一般是现金价值的80%,有的公司可能要求严格,会比这个数更少些。



贷款到期后的限制,期满后贷款一定要及时归还,如果因为经济困难导致无法还款的,至少要把当期利息结清,否则在利滚利下,一旦借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将永久失效。



可别想着,信用卡还有逾期一说,**多也就出点手续费,保单逾期了,可就是直接失效了,损失可比信用卡逾期的手续费高多了。



二是保单贷款收取的利息相对较高。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是由各家公司自行决定的,往往参考央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在此基础上进行上浮。



各家公司上浮的比例不同,有的是直接+2%,有的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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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近年来,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因其办理手续便捷、质物易于管控,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也带来了质权效力、质权维持和实现过程中的特有风险。因此,本指引对相关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供参考。

一、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

(一)典型案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耿治旭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9日,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耿治旭签订编号为0005729号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约定被告若需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可以申请以其购买的上述人民币理财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被告按协议约定可收取本金和投资收益的权利)设定质押作为担保。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章程》中约定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是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成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有效凭证,但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证实书。

2007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得利宝产品质押借款合同,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70万元用于被告短期周转,贷款期限12个月,但截至2008年12月11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4088.49元和利息20884.81元没有偿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未付的借款并对编号为0005729号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项下的权利依法行使质押权。

【裁判观点】

一审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理财产品的权利质押的效力,如果类推适用存款单质押的规定,质权成立应当交付权利凭证。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交易委托书并非权利凭证,因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委托书不能作为质权成立的要件。如果理解为应收账款质押,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判决银行质权不成立。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委托书记载了理财产品及购买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证明了交易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原告没有向被告送达交易成立证实书的情况下,该委托书是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唯一凭证,且原告控制理财产品项下的资金,因此质押行为有效。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在该案中得到了确认,但倾向于类推适用存单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在此情况下,质押的公示环节极为重要,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直接决定质权是否成立。

(二)法律问题分析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质押的有效性。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具备两要件,一是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二是须为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从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来看,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资金存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并委托受托人全权运作,受托人享有该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投资人获得了对该理财产品未来收益的请求权。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的标的实质上是投资者要求银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返还本金和收益的权利。综上,我们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实践中,亦存在理财产品质押合法化的倾向,如上述判例中,类推适用存单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以下分别予以分析:

1.类推适用存单质押

我们认为,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诺确保本金或收益的兑付,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类似于存款的法律关系。此外,对于我行对公理财质押业务中开展较多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质押,其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理财产品可类推适用存单质押,即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

《物权法》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但未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严格定义。理财产品产生的本金与收益是否可以认为是“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争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五)提供贷款或其它信用产生的债权。”理财产品似可归入该类别中,虽该规定为部门规章,但也为理财产品质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依据。

另外,2008年6月**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所作《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47号(财贸金融类288号)提案的答复》(法办〔2008〕247号)倾向于在当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

(三)理财产品质押的主要法律风险

尽管根据上述分析,以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质押,具备权利质押的实质条件,但是,由于理财产品质押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公示方法,质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理财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也带来了质权维持和实现过程中的特有风险,应重点予以关注。

1.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和内容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也不属于相应条款兜底表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理财产品虽具有可质性,但因不属于法定的质物范围,而使得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面临因得不到法律支持而使担保落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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