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合同怎么写?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要怎么写有效?

热心网友 2019-04-08 浏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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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_____ 壹辆,排量:_______,颜色:_______
,车牌号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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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银行都会提供正规的房贷抵押合同。
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申请人通过贷款银行审批后,贷款银行会将贷款金额划到开发商指定账户,此时房屋产权已经售出,贷款申请人需要办理抵押手续将房屋所属权抵押给银行,贷款申请按时还款,对房屋拥有使用权,买卖权归支付房屋款项(除去**)的银行。所以申请按揭贷款需要签订房地产抵押2合同后,在办理抵押手续,银行才会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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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REPLACE_TEMP_1。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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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还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小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赵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以其有处分权的坐落于太原市桃园路的一处房产抵押,并将**终还款期限定于2016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偿还借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于2016年5月10还款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5月2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愿以其有处分权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涉案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阿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王应当偿还阿江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老王和老赵提供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阿江请求老王和老赵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阿江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阿江与小王的父母围绕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展开激烈的争辩。



阿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王父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依法到行政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只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后果,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小王到期不能承担还款责任时,小王的父母应当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小王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阿江诉称。



阿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小王父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阿江未能取得抵押权,丧失的只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丧失请求小王父母偿还借款的权利。



小王父母: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权也未设立,我们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小王父母辩称。



小王父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市的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合同未生效,他们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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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08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合同与担保、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催收、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银行与金融、公司综合与合规、劳动争议、民事侵权、保险公司诉讼业务、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纠纷等多个专业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和**便捷的法律服务。我所始终以打造一流现代化律师事务所标准为己任,注重团队合作,实行疑难复杂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案件法律服务团队服务,汇聚集体智慧去为每一个需要法律服务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 254期 编号:BDMSYWB2018254

单位|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民商业务部

编者|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情

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还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小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赵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以其有处分权的坐落于太原市桃园路的一处房产抵押,并将**终还款期限定于2016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偿还借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于2016年5月10还款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5月2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愿以其有处分权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涉案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阿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王应当偿还阿江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老王和老赵提供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阿江请求老王和老赵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阿江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阿江与小王的父母围绕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小王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展开激烈的争辩。



阿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王父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依法到行政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只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后果,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小王到期不能承担还款责任时,小王的父母应当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小王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阿江诉称。



阿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小王父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阿江未能取得抵押权,丧失的只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丧失请求小王父母偿还借款的权利。



小王父母: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权也未设立,我们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小王父母辩称。



小王父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市的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合同未生效,他们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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