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怎么计提? **新房产税计算方法是什么?怎样计算房产税?

147****1162 2019-04-12 浏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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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726 2019-04-12

房产税分为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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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507 2019-04-12

房产税分期缴纳由2016年5月1日起不在管理费用科目支出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分期已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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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515 2019-04-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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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099 2019-04-12

(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一减除比率)× 1.2%







(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

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准确确定房产的原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也就是税收上所说的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

(一)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1.投资联营的房产

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

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 与一般房产税的计算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另一方面是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征税,因而从应纳税额的计算来说也有两种方法:







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 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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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65 2019-04-12

 专家回复:



  您的理解是对的,如果房屋对外租赁,应该从租计征,不能从价计征;需要分别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6-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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