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由原来规定的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办理转入手续,调整为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二、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等三种情形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三、恢复办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沧州购房可申请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邢台
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严格把控资金风险,有效抑制投机
炒房,做到中心整体制度统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本市职工在缴存地购买
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与保障功能,进一步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8日
定州
关于开办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借款人:
为简化提取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偿还贷款,提高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我市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对冲还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信用良好,两年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还款记录。
二、提供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三、扣划方式
(1)委托提取还贷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其当月公积金贷款本息。
(2)当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时,由系统自动转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
(3)扣划时间为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约定还款日。
四、办理流程
(1)对新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
办理贷款手续时,同时签订《定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2)对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并签订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