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是商品房吗? 商铺是否属于商品房

热心网友 2019-04-17 浏览: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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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17

商品房包括普通商品房、住宅、商业、办公、其他,所以商铺也属于商品房的一种,适用于以上各个法律法规文件。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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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17

商品房包括普通商品房、住宅、商业、办公、其他,所以商铺也属于商品房的一种,适用于你所说的以上各个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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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17


【解读作者吕海波律师】裁判摘要: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內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吕海波律师解读:本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主要在于以下四点



1、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特别是公共配套设施房屋的举证责任分配由开发商负有举证责任,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



2、开发商或其他的第三人使用小区公共配套用房应当取得权利人(业主)同意,是物权绝对权、对世权的一种体现;



3、判定开发商应当自应当移交之日起房屋使用费,对受侵害人进行补偿,体现我国民法的补偿原则,消除受损害的权利。



4、本案作为**高法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对全国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附:(判决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民终5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施洪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法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奇,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封,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88号。

负责人:张年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德名园业委会)、原审第三人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物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兴公司上诉请求:驳回海德名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诉,海德名园业委会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前增加确认所有权的诉请,与起诉时的财产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不能在本案中增加,故一审程序违法。



2、其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对案涉会所的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海德名园商品房中进行审计,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仅凭部分与客观事实有出入的表述,就认定会所的建设成本已分摊到商品房中,缺乏依据。



3、一审对会所的租金评估参照物业与会所不同,评估时并未考虑会所是在小区内部的特殊性,因此一审法院对于租赁费用的认定不当。



4、会所系其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投入资金建造而成,至本案诉讼前,海德名园业委会并未认为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未提出过权利主张,这至少表明海德名园业委会对会所的使用状况是同意的,也未要求支付对价,因此一审法院不能支持海德名园业委会提出自2018年起至今所有租金的诉请,法律没有规定会所所有权归于何方,其公司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海德名园业委会答辩称,根据恒兴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及计算方式,表明案涉会所的成本已纳入到海德名园商品房,对会所成本没有审价的必要。会所一直由恒兴公司使用,业主及业委会均没有使用过会所,业委会自成立后,曾对会所多次向恒兴公司提出主张,当地社区领导也组织双方协调过此事,但恒兴公司一直未归还会所。对于会所的租赁费用,评估公司是进行大量的调查之后作出的评估,并且参照物业用房中182.77平方米以每年3.8万元出租给他人的租金标准,恒兴公司占用会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评估的80多万元,故本案评估价格是合理的。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紫竹物业公司陈述称,一审判决其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海德名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恒兴公司、紫竹物业公司支付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今的租赁费用80万元(暂按10万元每年计算)。一审中,海德名园业委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海德名园二期26幢会所中除物业用房外的647.6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为宜兴市海德名园全体业主所有,并明确损失自200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一、二、三期小区的开发商系恒兴公司。在海德名园二期内建有海德名园会所,该会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海德名园会所、建设规模为两层1215平方米。该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内载有: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00平方米,核发红卡等内容。根据规划部门的解释,“核发红卡”的房产不得销售。该会所至今没有房产证。2008年11月1日,恒兴公司与紫竹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移交物业基本情况载明移交物业为海德名园11万8千8百多平方米的住宅。第三条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会所、物业服务用房等情况如下:1、会所,位于海德名园二期第26幢,面积1123平方米,使用情况为部分开放;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位于会所二楼,475平方米,使用情况为实际投入的物业用房还不止475平方米。协议约定紫竹物业公司自2008年10月30日开始承接物业。海德名园二期第26幢会所除物业公司使用的476平方米物业用房外,其余面积647.62平方米是由恒兴公司使用或控制。海德名园小区于2013年8月18日成立首届业主大会,于2017年3月24日进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两次书面通知恒兴公司商讨小区管理,会所、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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