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
(南京市
不动产登记局9月26日发布)
我市从2016年9月26日起实施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根据限购政策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证明: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特别提醒:高淳、溧水的房子也算!!!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以下情况不需要开购房证明:
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这两种情况请特别注意:
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要求,对于免网签的存量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人之间份额交易除外),在2016年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二、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
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特别提醒:买江宁、浦口的房子要到当地开购房证明
三、开具购房证明的申请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购房人为单身未婚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
3、购房人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
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房人委托办理开具购房证明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单身情况具结书》应由本人现场出具。
四、其他事项
1、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90天。购房证明如过期,需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后,重新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如遗失,需申请补开。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一、非本市户籍在购房前,先确认是否具备在本市购房资格
1、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见下表:
参保人员凭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区(园区)41个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打印个人历年缴费情况和近一年的缴费明细。
办理过网上注册的参保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可通过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打印个人缴费情况。自助服务终端如下:
2、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
3、开具购房证明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