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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1期 编号:HDFYSYSS2018871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合同与担保专业组 揭立霞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现实生活中,出于经营融资考虑,或出于逃避债务考虑,或因离婚试图转移财产或独占财产考虑,夫妻一方用登记于其一方名下或登记于对方名下房产作抵押,对外与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从而由此引发大量纠纷,特别是有关确认抵押合同效力有效或无效的纠纷。该情形下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需要视具体情形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文即试图根据房屋真实属性、签订抵押合同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时当事方的主观意识等,分情形对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行展开讨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由上述规定可知,原则上,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对外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的,该抵押行为无效。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判决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下面,以两个案例,分别进行示范说明另一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与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对于一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将如何认定。
一、其他共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以王某起诉张某、某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为例(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8030号)
王某起诉张某与某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虽然登记为张某单独所有,但涉案房屋确系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本案起诉前夕,王某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向涉案房屋所在房管局就涉案房屋提起过房屋异议登记申请。离婚判决作出没多久,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形下,即与某银行签订《房屋**高额抵押
贷款合同》,贷款300万元,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向银行出具了单身证明。本案庭审中,王某提交市建委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房地产评估公司就涉案房屋所作估价报告存在照片不是在涉案房屋拍摄、房屋户型记载错误等问题,并已经对房地产评估公司及相关估价师作出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终,法院认为,张某向银行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并未经王某同意,就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设定抵押进行贷款,该抵押行为无效。另外,张某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进行贷款过程中,某银行仅依据张某的个人声明即认定张某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显失慎重;同时银行对房主评估报告的照片为伪造、房屋格局记载错误、涉案房屋曾存在张某配偶王某提出异议登记等情况均未掌握,亦失审慎。因此,某银行提出的已尽审查义务、对签订合同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房屋**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由上述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可知,张某在面临与王某离婚的境况下,虚构婚姻状况,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材料,试图通过与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的方式,达到转移房产或虚设债务的目的。也即,本案签订抵押合同的过程本身,恰恰证明了张某一直试图以各种方式掩盖事实真相,进而达到让王某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的行为完全不知情的结果。法律对此种情形有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因此,张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某银行试图以善意取得制度来抗辩合同无效的认定。银行的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呢?关于善意取得,现有的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受让人取得该物权是善意的;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三是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或履行了交付行为。后面两个条件很好理解,关键是第一个条件“受让人取得该物权是善意的”如何评判?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回到本案,如前所述,王某曾在与张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涉案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提起过房屋异议登记申请。另外,房产抵押评估时,存在房屋照片及格局与真实房屋情况不一致之情形,如果本案某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发现涉案房屋的权属归属还有他人,或至少发
现房屋权属异议登记记录,自然就可以发现张某无权单独处分涉案房屋,即无权单独与银行签订涉案房屋的抵押合同。但是,因该银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其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的“善意”条件。因此,法院对其善意取得的抗辩理由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