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

热心网友 2019-04-26 浏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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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26

一、房屋产权人是谁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房子是登记在谁的名下的,如果房子是在婚前一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个人的名义支付**在银行进行贷款,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经过商议进行房产归属商议,如果双方意见不统一。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如果早婚前取得了产权证,无论是否全款,法院的审理房产归属权属于婚前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的那一方。如果是按揭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部分可以进行购房款的分割,但是这并不影响房产权的归属。
二、房屋在婚后增值
  夫妻双方某一方在结婚前进行了按揭房屋,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债务尚未还清,离婚后款项将由房产归属方进行完成,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部分共同分割,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根据具体的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后代的照看以及女方的权益为原则,房产归属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三、婚后一方的父母提供**,夫妻共同还贷款
  如果夫妻双方是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并由一方的父母提供的房屋**,该房子是登记在子女名义下的,婚后两人共同进行房贷的偿还的情况,那么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离婚后某一方要求该不同产权视为父母对于个人的赠予或者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按照法律是不给予支持的,还是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公平的进行财产的分割。
四、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约定共同进行按揭买房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约定共同进行按揭买房,并且向银行进行按揭贷款买房,离婚的时候约定的进行债务偿还协议,该协议只对两人有效,不能用该协议对抗银行。
五、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并且承担所有房贷
  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如果一方主动放弃房屋所有权,并且愿意承担所有的贷款,这样的协议是不成立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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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26

(一)房产由夫妻的一方,以赠予的名义赠送给了另一方,这时候的房产归哪一方所有,该房产应该怎样去分割?这个问题可以参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将房产以赠予的名义赠送给对方当事人,如果该房产在登记变更前,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了,原赠予一方可以撤销该房产的赠予,法律上认定的标准是处女泉的变更是否已经发生,该房产已经过户成功了吗,在法律里面,证据是**重要的,所以即使夫妻关系存在了很多年,只要房产证上并没有改变,此房产仍然是原赠予人的。不可以被分割掉。
(二)房产由父母出钱购买,离婚的时候,这个房产应该被怎样分割?现在许多父母都会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子,然后再把房子落在子女的名下,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由一方父母购买,再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情况,算官方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只能属于一方的财产,与另外一方没有关系,这个房产也是不可以被分割的。
(三)房产由双方父母出钱购买,之后这个房产只登记了一方子女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购房的比例来对房产作出划分,除了双方之间有另外的约定这种情况。
(四)结婚之前,由一方当事人自己购买了贷款房,**也是自己交的。离婚的时候该怎么来分割?由一方自己付的**购买贷款房产,结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去还房贷,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时候是应该由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协商处理的。如果由法院来处理,法院会把房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债务都判定给购买方,关于房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对方帮助还款的部分,由拥有房产的一方以补偿的方式来弥补对方。这种房产离婚的时候也不可以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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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4-26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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