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房屋租赁合同? 门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怎么写?

热心网友 2019-05-18 浏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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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18

 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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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18

一般现在出来工作都是选择租房的方式生活,而租房是需要鉴定一份租房合同的,里面会约定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很多人对于合同的签订不是很了解,那么,租房合同怎么写呢?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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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18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因此,起草租赁合同应当注意一下几点问题:一,要明确所要承租的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等信息,带家具的要写清楚房屋中都附带什么家具,比较多的话可在合同后面附注。
二,租赁期限要写清楚,如果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话,则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三,租金及支付方式要明确具体,以免产生纠纷。四,出租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物业等费用,要明确由谁负责缴纳。如果需要装修的话,一定要约定装修条款;如果需要转租,要约定转租条款。律师提醒大家,起草合同是需要专业知识的,一份合同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因此,应当尽量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来进行起草,这样才能发挥出一份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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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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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处理

——合肥铁欣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金柱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导读】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案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对装饰装修的处理,这类案件横跨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高度关注。

【案情简介】

原告: 合肥铁欣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欣公司”)

被告: 安徽金柱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柱公司”)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8月1日签订了《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铁欣公司将座落于明光路366号的聚宾楼出租给被告(反诉原告)金柱公司用于开展餐饮、住宿、沐浴经营活动,租赁期为200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月租金6,800元;其中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或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第十条第四项约定承租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固定资产为出租方所有;第五项约定装修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承租期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第四个月起计算。合同签订后,金柱公司将聚宾楼更名为金柱宾馆,并进行了第一次装修;履行至2010年3月金柱公司又对宾馆进行了第二次装修,并实际支付装修款4,000,000元。2008年8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上海铁路局签订了合肥南站地区搬迁改造协议,确认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对合肥南站地区实施搬迁。2010年10月28日合肥市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瑶发改统(2010)57号文件对铁路南站搬迁改造项目立项进行了批复。2010年12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建设局瑶建(2010)38号文件发布了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并于同日给瑶海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和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许可证上标明的拆迁红线图,金柱宾馆(原聚宾楼)在拆迁范围内。2011年2月15日铁欣公司向金柱公司发送通知,告知其租赁的房屋即金柱宾馆在合肥南站区域改造拆迁范围内,通知金柱公司于4月15日前搬迁。金柱公司副总经理王建国于次日签收。2011年8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上海铁路局又签订了合肥南站地区搬迁改造补充协议对于搬迁地块内房屋腾空、交付与过渡,合肥南站地区铁路多、集经门面房与商业经营用房安置,无偿提供部分多经企业40亩迁建用地等五项事宜作出约定,并约定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腾空搬迁地块内的铁路多、集经企业门面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单身公寓和活动室,交付给合肥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8日铁欣公司向金柱公司发送通知,通知其于2011年9月15日清空出租房交铁欣公司,否则16日停水、电,后果自负,金柱公司王建国于同日签收。2011年10月13日铁欣公司按照拆迁人要求将户号为5560水表销户。因金柱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搬迁,铁欣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金柱公司2002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并判令金柱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铁欣公司。金柱公司收到诉状后于2012年5月16日提交反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铁欣公司补偿金柱公司损失,包括自建房屋损失、宾馆装修损失、宾馆设备损失、停水造成的损失、18个月停业损失五项共计13,979,275元。第二次开庭时,金柱公司撤回要求铁欣公司赔偿自建房屋损失3,750,000元、宾馆设备损失2,967,200元、停产停业损失1,798,830元的诉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2002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否解除?2、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原、被告双方2002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8月1日签订的《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其中第八条第二项将“市政建设或拆迁”约定为该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依据2008年8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上海铁路局签订的合肥南站地区搬迁改造协议、2010年10月28日合肥市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瑶发改统(2010)57号文件对铁路南站搬迁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2010年12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许可证上标明的拆迁红线图,金柱宾馆(原聚宾楼)在拆迁范围内,即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铁欣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金柱公司发送了搬迁通知,金柱公司于次日收到后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金柱公司认为是铁欣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案合同应于2011年2月16日自行解除,金柱公司应当将承租铁欣公司的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铁欣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一是宾馆装修损失。在租赁期内,金柱公司分别进行了两次装修。第二次装修时间为2010年3月至5月,装修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5,000,000元。金柱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工程款4,000,000元。对于该次装修,铁欣公司认为金柱公司对宾馆进行装修前未经过其同意,属于擅自装修,发生费用应由金柱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租期长达15年,金柱宾馆第一次装修与第二次装修时间间隔8年,内部装修及添附物必然老化,金柱公司为了经营需要进行第二次装修符合常理,且涉案合同并没有禁止金柱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宾馆进行装修,而铁欣公司在该次装修期间和之后合理期限内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同意金柱宾馆的此次装修。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按公平原则分担。金柱公司2010年第二次装修实际支付费用为4,000,000元,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应按装修时间至合同期满时间逐年分担从而计算出残值,即4,000,000/(2017-2010)×(2017-2012)=2,857,142.86元。综合本案情况,铁欣公司应补偿金柱公司装修款1,800,000元。至于金柱公司所称,其还剩余1,000,000元余款没有交付装修公司,由于现阶段证据不足,故其可待该款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二是停水造成损失。由于合同解除时间是2011年2月16日,且铁欣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已于2011年2月15日和2011年9月8日两次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给予金柱公司合理的搬迁时间,金柱公司也于2011年2月16日和2011年9月8日分别签收了通知,但至今仍拒不搬迁。在此情况下,铁欣公司按照瑶海区办事处和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要求于2011年10月13日办理了相关的水表销户手续。以上事实表明,销户停水造成的损失系因金柱公司拒不履行搬迁义务所致,该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次开庭时,金柱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撤回要求铁欣公司赔偿自建房屋损失、宾馆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三项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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