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几次? 公积金提取有没有次数限制,比如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138****3541 2019-05-19 浏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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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612 2019-05-19

房公积金一年**多取4次,每3个月可以取一次,所取的钱**多不能超过你提取日前3个月的公积金缴存的上限, 并且也不能超过你的房租费。提取材料和手续,你可以问问51社保网,望楼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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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97 2019-05-19

一般是一年提取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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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635 2019-05-19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48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心对2003年以来的归集、提取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清查,经市管委会2018年半年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将调整部分提取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购房提取时限规定。将购、建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有效时限由原来的购、建房行为发生5年内调整为1年内。

  二、规范职工购、建房提取业务程序。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论是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只要以该套房屋名义申请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期间只能办理提取还贷业务,不再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该套房屋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不再办理该套房屋的购、建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三、严格控制疾病提取的有效范围。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昭房金通〔2017〕4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心〔2017〕4号”)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

调整为: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同时将中心〔2017〕4号文件中涉及“疾病”字样,均修改为“重大疾病”。

  四、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的,每年**高提取金额由原来的30000元调整为20000元。租房付款依据低于20000元的,按付款依据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付款依据超过20000元的,**高提取额为20000元。

  五、规范租房提取应提交的资料要件。将中心〔2017〕4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交:房屋租住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的规定。

调整为: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房屋租住协议、租金支付凭证、提取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六、规范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将中心〔2017〕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出金额。

调整为:缴存职工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后仍不能付清房款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帮助支付剩余房款,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该套房屋(购、建或大修、翻建)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直系亲属范围仅限于: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七、规范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缴存人在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昭通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书》的,每年可申请一次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已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几年未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几年的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八、此前中心下发的有关提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地方,以本通知及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为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九、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中心将适时组织进行执行效果研判,需做出相应调整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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