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有效吗?房屋赠与协议不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热心网友 2019-05-24 浏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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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24

房屋赠与协议不公正也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协议约定公证以后才生效,才需公证。
房屋赠与协议在不公正情况下效力: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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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24

房屋赠与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公证与效力无关(除非你们在协议中约定生效条件为公证)。但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下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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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5-24

任何协议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协议不存在被宣布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协议也是如此,公证人并非必须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对于签订协议客观公证的证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 社会公益性质 道德义务性质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对于某些附带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
关于撤销的内容实在太多,请参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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