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
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成立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定期研究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和考核征地拆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被征收农业人员社会保障金;
(三)组织召开征地拆迁相关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本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概算方案;
(五)督查督办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落实情况;
(六)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宣传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组织召开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制订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和出具维稳承诺书;
(三)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业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协议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相关事宜;
(八)负责征地补偿实际成本决算资料汇总,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决算报告。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 公安、法制、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权利人不清楚或权属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之日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构筑)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
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