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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土地的生产要素特性日益受到重视,且以其稀有性特质成为房地产发展的限制性环节,也正是由于它的这种特质,决定了对有限土地的获得成为房地产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整个
房地产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实行越来越严格的调控政策,如控制供地总量及单项土地供应规模﹑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等,加之房地产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难度日益加大。在此形势下,房地产企业都在利用各自的优势,通过各种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
商品房的行为。这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定义的。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也称为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四级资质等级并承揽相应范围的业务。
房地产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获得项目开发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出让、股权收购、项目转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不同的取得方式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目前,绝大多数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在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
土地出让招拍挂的范围
鉴于当前的土地供应政策和现有的房地产转让政策背景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目前
土地市场上的取得一手地的主要方式。
根据2002年5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4年3月31日《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12月3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目前我国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第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第二,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第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者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第四,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第五,依法应当招拍挂的其他情形。
须注意的是,鉴于采矿用地的取得要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为前提,国土资源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指出,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二)土地出让招拍挂的方式及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影响
1、“净地出让”方式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影响
所谓“净地”出让,是指国家或政府在完成征地、
拆迁、土地平整后将土地出让给使用人的一种出让方式。即拟出让地块权属清晰,规划明确,地面干净无附着物,受让方得到土地后可直接用于开发。净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净地”出让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即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场地内达到开工条件。目前,净地出让是我国土地一级市场采取的一种主要出让方式,采取该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没有大的影响。
但提醒开发商注意:第一,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出让的土地只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出让,只能采取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限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第三,该处的“县”,非指“县级”,不包括市辖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但对于开发商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8月1日前签订的出让合同,如果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合同仍然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2、“非净地出让”方式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影响
所谓“非净地出让”,是指出让人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标的土地时附加了诸如拆迁补偿安置项目、旧城改造等项目的出让方式。这种出让方式涉及到土地的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商拿土地盖房子属于二级开发)。
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土地一级开发一般由土地储备机构完成。按照国土部、财政部和央行于2007年联合印发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据了解,除直接从事一级开发之外,一些土地储备部门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公司”,进行融资和一级开发,即“政府行为,公司运作”。 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文明确,在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这一政策的出台,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新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