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有了经济适用房还能继承父母的房子吗?

热心网友 2019-06-13 浏览:21

我来回答
在线咨询贷款买房政策
热心网友

已有回答

热心网友 2019-06-13

有了经济适用房还能继承商品房
1、如果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就不可以再买商品房了,除非你把这套经济适用房给处理完了,才可以购买商品房。
2、继承商品房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拥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中签经适房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有经适房的产权。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9-06-13

有了经济适用房还能继承商品房吗
1、如果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就不可以再买商品房了,除非你把这套经济适用房给处理完了,才可以购买商品房。
2、继承商品房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拥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中签经适房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有经适房的产权。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有了经济适用房如何继承商品房
有了经济适用房再继承商品房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核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查看全部>
(0)

热心网友 2019-06-13


一、文件制定依据有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源于军队房改当初称谓,下同):总后勤部总后〔1995〕5号《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9]后营字第530号《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央军委[1999]19号《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遵循2000年以前房改文件精神较多。

经济适用住房: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0年以后文件有补充。

二、定义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号《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文件定义:军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军队管理的家属住房。出售的军产住房系指现住房(现有住房的**早定义)。

〔1999〕530号文件定义: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定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三、房源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是军队老干部已经入住的老房,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已经入住的老房。是指[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之前(1999年12月16日)已经建成的售房区老干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是指[1999]后营字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之后(1999年12月16日)新建的售房区住房。

四、规划方式和用地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现有住房多是利用军队已有土地,在上世纪70年代给离休干部修建的干休所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执行〔1999〕516号文件后,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房土地向地方申请划拨或部队内部挖潜。

五、范围与对象不同

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规定: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售房区内住房。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



(一)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三)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四)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五)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六)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年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规定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规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查看全部>
(0)

深圳买房交流群- 63群 ( 420)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3035人正在热聊深圳楼市

每日新鲜楼盘消息

精选特价优质房源

立即加入

为您推荐其他类似问题

置业管家

楼盘分析 需求匹配 专车接送 售后跟踪
  • 陈美红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伍娟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王蕊娣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深圳热门新盘

期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