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房产如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何将集体房产证转为个人?受不受法律保护

133****7189 2019-06-14 浏览:103

我来回答
在线咨询贷款买房政策
热心网友

已有回答

133****0040 2019-06-14

同意第2楼的意见.虽未过户,但原协议对你们这些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没有过户只是对原协议以外的人而言,他可以不问你们之间的协议.
同意楼上观点.
你不能违反原协议。
同意楼上的意见即协议对原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具体而言,我认为存在下列法律关系:该房屋原先属老两口所有,后赠与了三个子女共同共有,该房可视为已经实际交付,后另外两个子女又将自己的份额出让给了其中一个人,钱款已经支付,房屋也已交付,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因此不能重新分配该房屋了。
[求助]债务如何还
各位您好:
我想请问如果被告因触犯法律被判坐牢,那赔偿原告人的民事责任和被告的的以前债务之间,可不可以先还债再赔偿。如果先赔偿,被告将无能力还债,那么其子女有无义务还债。而且其妻子是负责还一半还是所有。麻烦指教,谢谢请问妻子是承担所有债务吗?另外请问在农村一种事实赠与法律承认吗?如儿子结婚父母给其一间房,但是房产证件上是被告人的,可以把其子的房作为赔偿吗?
查看全部>
(0)

145****6315 2019-06-14


1、《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单位可予以罚款】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二条【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查看全部>
(0)

154****5042 2019-06-14

【关键词】

小产权房以房抵债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非真实意思表示



【要点提示】

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并未就借贷本息、房屋及其装修价格进行结算,不能体现双方平等自愿结算的意愿,更无法体现协议的公平、公正性。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不宜以国有土地上产权不明确的商品房自由买卖或抵债流转。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严1、戴某、严2

被告、上诉人:严3



【案情简介】

严1和戴某是夫妻关系,案外人严4是严1和戴某的大儿子,严2是严1和戴某的小儿子。

2015年8月19日,严4向严3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严3计人民币59万元整,此款在2015年8月28日之前结清。当日严3将49万元汇入焦某(严3的女婿)的账户,焦某后将49万元转汇严4账户。2015年12月17日,严4向严3出具承诺,承诺在2015年12月21日下午结清欠款,否则转让某花园二期4号楼303、304房屋。2015年12月23日,严1、戴某(甲方)与严3(乙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内容为:现有甲方的儿子欠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无力偿还,将某花园A4号楼303、304室抵债给乙方,不得反悔。1、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所有手续交付给乙方,后续手续次日去管委会补签(钥匙在2015年12月29日交付)。2、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3、甲方将房屋抵债给乙方后两清,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债。4、本协议签订完成属双方自愿(不可反悔)。后严2在严4的要求下也在该协议的甲方处补签了名。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28日,焦某以某花园二期4号楼303、304房屋抵债给其为由撬锁进入该房屋,并更换了门锁,引发纠纷,严1、戴某报警,公安部门出警后均要求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补充:2010年12月A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H镇)因开发区项目建设需要,对严1位于B村的房屋进行拆迁,严1选择的拆迁安置房即某花园二期4号楼303、304房屋,该安置房属于农村小产权房,至今未进行相关产权登记。

另,严4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6年9月14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严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严4退出赃款人民币1033.5415万元,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发还清单中载明:被害人焦某106.9万元。
查看全部>
(0)

137****5538 2019-06-14

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集体房产证”简称“集体证”,购房人自以为拥有房子产权,但集体房产证的房子其实是不受法律保护,深有隐忧。



一、宅基地证和集体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1、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等等。

2、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室、村办企业等等。

3、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而集体房产证是不允许办理房产证的。





二、宅基地证与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宅基地证是房产证的前提

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证不能过户,房产证可以

依据国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证不能过户。而房产是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所以房产证可以过户。





三、集体房产证和宅基地证是否有效?



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2、国家虽然对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做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按照政策制定的章程、规约成为调整纠纷的主要依据,原则上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作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如何转让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从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而非买卖行为。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

4、对于农村房屋买卖,一些地区也规定了农村房屋须在特定主体间转让。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5、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来源:凤凰房产综合
查看全部>
(0)

深圳买房交流群- 63群 ( 420)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3035人正在热聊深圳楼市

每日新鲜楼盘消息

精选特价优质房源

立即加入

为您推荐其他类似问题

置业管家

楼盘分析 需求匹配 专车接送 售后跟踪
  • 陈美红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伍娟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 王蕊娣

    服务评价
    熟悉区域: 南山| 宝安| 光明区

深圳热门新盘

期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