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房如何继承?什么是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要注意什么

153****7661 2019-06-14 浏览: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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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472 2019-06-14

“互不结算差价”,就是你现在这房子评估只值5000/平方,等面积置换给你的房子市场价要9000/平方,那么你就拿去吧,也不用你去补这4000/平方的差价了,直接按你原来的住宅面积换过来就是了。
至于超出原住宅面积的部分,又有相关的规定如何补差价(各地区不一样),比如超出15个平方以内,按新房价的20%补(9000*20%=1800元/平方),超过15平方以上按新房价的40%补(9000*40%=3600/平方)。
举例:旧房60平方,5000/平方,新安置房80平方,9000/平方。那你需要补的差价就是(80平方-60平方)=20平方,因为超过15平方了,所以20×3600=72000。
“正在营业的门面”,这东西不是在做为门面它就是门面,房屋的用途要按产权证走,比如一层的住宅有人拿来当店面使用,开个小卖部做点小生意,但实际产权证上认定的用途还是住宅而不是商业,补偿也是补偿住宅给你。
你可以参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知道意见》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2003]234号文,其中的第十二条就有说关于房屋用途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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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522 2019-06-14

一、征收补偿款是否要纳税
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征收居民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段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有两种情形:一是改建地段,一是就近地段。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就近地段调换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规划该建设用地及附近不得再建住宅的,则原房屋使用人就不能强行要求有原有地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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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381 2019-06-14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通常在被拆迁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
产权调换尽管以实物形式体现,实质上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产权调换一般分为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
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注意什么?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力不对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拆迁人也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阻碍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法邦提醒您,在进行房屋调换时,应该注意:
1、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面积。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
2、原地还房。不同级别的地段,房屋价值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同一级别的地段,也可能会因为房屋的所处的具体位置、朝向、楼层等因素,而出现巨大的差异。实际生活中,一些拆迁人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对原地作出与规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认为原地,就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处于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将原地理解为与被拆迁房屋处于同一级别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迁人利用自己特有的优势地位以此观点影响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终给被拆迁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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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998 2019-06-14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有两种情形:一是异地调换;二是原地调换,也称回迁。不过,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调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原地安置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城市规划法被征收房屋拆除后该建设用地不得再建住宅,则原房屋所有人就不能强行要求原地调换;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一致的,则征收人原则上可对被征收人实行原地安置。

  

  从征收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目前的征收行政法规和征收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对征收产权调换用房的地点规定并不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案件的处理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征收人应当就征收安置的地点问题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反过来说,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问题与征收人进行协商,即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的选择,只不过要依据征收法律规范的规定与征收人进行协商和参与征收安置用房地点的选择。在征收实践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与征收人经协商没有达成书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部分征收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产权调换的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

  

  征收安置合同中必须约定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但在实践中,有时当事人因为疏忽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在此种情况下,征收安置房屋的质量应当如何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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