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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西街南侧地块房屋征收的通告
按照同国土资发【2016】179号文件精神,现需对以下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加油站;南邻金港丽城小区;西邻现状
住宅楼;北邻清远西街。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法定房证的房屋,房屋面积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征收范围及周边地块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2016年6月27日
重点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西街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西街南侧地块征收的通告》,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加油站;南邻金港丽城小区;西邻现状住宅楼;北邻清远西街。
二、征收及奖励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开始,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组织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
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