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楼对开发商有影响吗?如果我拒绝收房,对房产商有损失吗?

热心网友 2019-06-20 浏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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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0

买房的钱都是预存在房管局的监控账户,你不签字,开发商就收不到你监控账户的购房款。类似淘宝的支付宝。如果你是刻意闹事不收楼,房管局就会介入协调,房管局通常做法是建议业主退房,建议开发商赔点钱。
但开发商有一个默认权限,就是开发商有证据(邮寄收楼通知书的快递底单)证明你已收到收楼通知,你个人一个月内没有出现到收楼现场,开发商就可以默认你个人原因(在国外或者监狱里)无法到现场收楼,因此默认你收楼。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到过现场收楼,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不能使您收楼,这样,开发商就无权默认你收楼了。证据可以是你请一家验房公司,那种经过注册的专业的第三方验房机构公司,在收楼日请他们去你家验房, 然后他们出具的验房报告转交给开发商,这样就有证人以及书面证据证明你到过楼盘收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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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0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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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0

有,但是必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的理由才可以。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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