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如何分家析产?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热心网友 2019-06-21 浏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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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1

**近收集到成都高新区国土局制作的新旧两种版本,旧版本是有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其中工干人数、住址、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的内容;此版本没有具体家庭成员的姓名,仅能说明有多少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非户主的家庭成员作为原告要求析产时,还需要首先查明要求人是否为使用证中所包括的共同使用人,实践中可以同期的户口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佐证,如果无法查明证书上的成员有哪些或无法证明原告系证书中指称的家庭人口之一,只能以原告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
新版本内容有户主姓名、总人数、住址、家庭成员姓名、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房屋四至界限。根据该版证书直接能够判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并根据房地不可分的原则进行析产
对于诉讼中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不符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土局向村民颁布《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义务对该行为进行审查。
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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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1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再把住用地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成员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在农村,有的地方对自建房屋颁发产证,有的不颁发产权证,仅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自建房产权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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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1

一、一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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