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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当作仓库违法吗?地下停车位改造仓库违法吗?

157****1798 | 2019-06-24 21:03:16

已有3个回答

  • 134****8848

    地下车库改造仓库需要审核以下资料:
    1、消防审批表
    2、地下车库的原来的竣工验收图和新的设计图,
    3、仓库的用途
    注:如果做一般的仓库问题不大,如果做货架式仓库可能比较麻烦。

    查看全文↓ 2019-06-24 21:03:51
  • 154****9772

    看地下车位有没有产权,如果地下停车位大部分已经出售了,就不可以。属于公共部位,属车库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

    查看全文↓ 2019-06-24 21:03:47
  • 147****3073

    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地下车库属投资方所有,投资有权出让。
    如果物业对于地下车库管理上存在火灾隐患,或者卫生脏乱影响车主车辆正常停放,业主可以投诉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查看全文↓ 2019-06-24 2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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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变房子用途原则是不能放置危险品、没有环境污染、没有噪声扰民、不能是从事违法活动场所(如赌窝、制假等),如住人或存放瓷砖类物品那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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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变房子用途原则是不能放置危险品、没有环境污染、没有噪声扰民、不能是从事违法活动场所(如赌窝、制假等),如住人或存放瓷砖类物品那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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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看地下室的产权归属,是全体业主分摊面积还是私有面积。地下室设库房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侵害他人或全体业主的产权设立库房就涉嫌侵权了地下室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需要设立库房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的同意。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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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其次,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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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科天樾规划住户423户,地下停车位有500个,正常情况下停车位绝对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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