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父子 什么时候约定份额?谁知道呢?

热心网友 2019-06-27 浏览: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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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一情况的说明: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本条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加以规定,更有利地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销售人员所说的**高的标准,无非就是你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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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7

一、共有房产的,房产共有人可以在房产证上约定各自的份额。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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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6-27

一、购房合同的产权份额是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肯定能作为以后产权证登记时的依据。除非在产权证登记的时候各方同意变更份额。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从法律上来讲只有产权证做出来了,你们各方才能成为真正的按份共有的房主。
二、产权证上写几个人的名字法律没有限定,应该多少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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