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 吃差价 如何维权 好呢?应该怎么做呢?

热心网友 2019-08-07 浏览: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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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8-07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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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8-07

房产中介暗中吃差价是违法的,也是违反中介职业定位和职业道德的行为。遗憾的是,正是交易双方缺乏法律意识,使得违规中介有空可钻。要达到暗中吃差价的目的,中介必须设法让买卖双方不见面,否则吃差价的事情就露馅了。但是法律规定,房产过户必须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为了阻止买卖双方见面,个别中介利用卖方图省事、怕麻烦、得了房款就不愿意去登记机关办手续的心理,诱骗缺乏法律意识的卖方签署委托书,将签署合同和过户登记的权利控制在自己手上。
而目前中介公司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而是以雇员或其他中介公司可以控制的自然人的名义接受委托,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受损失的买卖双方要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也非常困难。
这招瞒天过海,使得中介既吃了差价,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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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08-07

谈不到合法不合法,但肯定不合规。原因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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