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一套房子动辄百万甚至千万,让大多数购房者难以一次性付清全款,而选择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购房。
购房贷款,都是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在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前,贷款银行均会要求房产开发商对该房贷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当购房者出现“断供”,即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向银行按期还贷时,则会导致开发商为该房贷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从而给开发商造成损失。
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了银行贷款后,开发商能否要求解除与购房者的
商品房购销合同?
如不能解除合同,则开发商只能向已经陷入资金困境的购房者行使追偿权,导致实现债权周期长、费用高且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探讨开发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有现实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结合相关判例尤其是昆明地区法院判例,根据购房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开发商具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合同条款,探讨在购房者断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解除购房合同的问题。
案例一:支持解除购房合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8)云0103民初2735号判决
本院认为:
针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合同及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即:若被告未及时履行贷款义务,导致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并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未按期支付房款已然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解除权系形成权,应当以意思表示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视为解除之日,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故《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21日解除。
案例三:支持解除购房合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01民终1936号判决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之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如果被上诉人未按照贷款(
按揭)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或违反贷款(按揭)合同的其他约定,致使银行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含部分或全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以银行出具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文件为准),则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购销合同解除备案手续。被上诉人自2015年1月7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经过催收程序后,于2016年5月3日向上诉人发出关于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实际上上诉人自述其自2015年2月起就开始为被上诉人向银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上诉人亦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解除协议书》,虽是以合意的方式解除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但符合双方合同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小结
上述案例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均支持解除合同。
案例四:不支持解除购房合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8)云0103民初5042号判决
《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被告未按照贷款(按揭)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或违反贷款(按揭)合同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被告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备案手续,同时,被告应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