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营改增了吗,有什么规定?

155****2150 2019-08-18 浏览: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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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233 2019-08-18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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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033 2019-08-18

虽然房地产营改增的具体政策还没有出台,由于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法规,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要在收到预收款的同时缴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预售的商品房已经交过了营业税,营改增后,不应该再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征收增值税。
由于对已经交个营业税的项目不可能再征收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划分与已经预售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这一方面需要政策的明确,另一方面也要看企业自己如果对新老项目进行核算。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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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460 2019-08-18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1+11%)。
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1+11%)×11%。
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企业销售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元,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则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1,110万元-400万元)÷(1+11%)=639.6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110-400) ÷(1+11%) × 11%=70. 36万元。  
根据财税[2016]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对于不含税收入,目前存在三种计算方法,下面以上述例子分别说明。  
在上述例子中,含税收入为1,110万元,则不含税收入=1,110÷(1+11%)=1,000万元。即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这是不含税收入的第一种计算方法。  
同样在上述例子中,含税收入为1,110万元,增值销项税额为70.36万元,则不含税收入=1,110万元-70.36万元=1,039. 64万元。
即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不含税收入的第二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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