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地 产 买 卖 协议
卖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快递或挂号信邮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也视为递达。)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深圳市 单位物业(下称该
房地产),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产证编号为 。
二、该房地产产权现状为尚未办理出
商品房房地产证,双方均清楚该房地产上述产权状况,且确认该房地产是以现状并按套定价出售,买方已检查或已售权代表为检查该房地产。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履行合同。
1、若该房地产办理出一手商品房房地产证后即无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即属买方已向开发商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情形),则双方须按第三条规定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若该房产办理出一手商品房房地产证后处于抵押状态,则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的,需于办出一手商品房房产证后 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赎楼费用由 方承担,同时买方须协作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即须依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该房地产转让成交价为 币 元整(小写: )。(此价不因测绘面积的变化而变化,且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维修基金、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频网络等设施的初装开通费、入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的价款)付款方式如下;
(一)定金 币 元整(小写: )为第一部分楼款。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
1、买方须于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交纳定金 币 元整(小写: ),并须于卖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向卖方补交定金余额 币 元整(小写: )。
2、买方须于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一次性交纳定金 币 元整(小写: ).
(二). 币 元整(小写 )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为第( )种:
1、一次性付款:上述第二部分楼款须在卖方办理一手房地产证之日起 日内付清,付清款项之日起 日内,双方须签署《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递件手续。
2、银行
按揭付款:
(1)上述第二部分楼款中买方申请银行
按揭贷款 币 元整(小写: (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书为准)支付给卖方,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买方需于 年 月 日前申请按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申请按揭所需法律文书,双方均不得借故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2)买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首期款(除以付定金外 币 元整小写 )(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多推少补)存入双方指定银行帐户监管。
(3)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赎楼的,则在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 日内,双方须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日内,买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完交纳税费及领取房地产证的手续。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