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可以继承吗?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134****8547 2019-10-20 浏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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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572 2019-10-20

明确遗产的法律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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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053 2019-10-2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理由是: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
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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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100 2019-10-20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人死亡征地补偿款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可见法律允许的继承范畴是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收益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完全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前者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后者则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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