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继承的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156****4645 2019-11-08 浏览: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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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629 2019-11-08

折价补偿方法
共有方法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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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394 2019-11-08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所有继承人约定,没约定家庭关系的默认是共同共有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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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403 2019-11-08

每个继承人都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因此,二儿子可以先与另外两个兄弟协商分割,因为有遗嘱的指定,可以按照你爷爷在世时立下遗嘱进行分割,先看其他两个兄弟要不要房子,如果他们要房子,可以按照房屋的价值给你相应的补偿,如果不要,只能将房子卖掉,再按照遗嘱指定的比例分卖房所得的价金。
如果以上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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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995 2019-11-08

世界各国法律对此的有关规定,都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共同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出发,凡是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行为当然认定为无效,此规定保护的是静态的交易安全;二是从保护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出发,依‘#物权公示#’原则来确认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行为效力 即如依法进行了物权变动公示则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此规定着意保护的是动态的交易安全;三是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区分具体情况 主要是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对价等 对擅自处分行为的权力作出认定。对共同共有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亦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高法院曾先后以连贯的司法解释对此情况作出了认定。其中**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是这样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包括共有动产和共有不动产,关于本文所要讨论的共有房屋当然包含在共有财产之列,这一点从**高法院对房屋交易的司法解释 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 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文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对于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仅在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从这条规定及我国几千年的继承传统来看,我国应采用共同共有制为宜。首先,不宜采用分别共有制。因为在分别共有制下,各继承人有权处分其应继份。而我国的传统家庭习惯则是,父母只要有一方健在,子女一般不会要求分家析产。多数情况是父母全部去世后,才会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所以,某一个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的时间段,此段时间遗产的权属状态应定性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其次,从前述《继承法》第24条规定来看,也不允许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处分遗产。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共同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单独的个人无权处分该遗产。即使进行了处分,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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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639 2019-11-08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共有人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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