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多少?上半年300城土地收入1.95万亿同比增27%

热心网友 2019-11-22 浏览: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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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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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花550万元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在过户后发现少了17平方米,为此,他将原房主刘先生告上法庭,一审获赔205万余元购房款。对于该结果,刘先生却喊冤,称他售房的面积与当初购买时取得的房产证上的面积完全一致,为何凭空就“蒸发”了17平方米?为此,他上诉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购房后发现面积缩水
2015年10月,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以5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刘先生位于西城区丰盛胡同的一间房,房产证载明建筑面积为44.86平米。去年1月14日,他取得房产证。后在装修入住时,李先生发现房屋格局与楼上不同,便申请重新测绘。同年7月7日,西城区房地产测绘所**终确认,该房屋建筑面积只有28.27平方米。
去年底,李先生取得重新换发的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28.27平方米。今年3月,他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其在购房时存在重大误解并因此多支付了房款,故要求按照实际面积变更合同价款,刘先生需返还其多支付的购房款205万余元。
据悉,李先生**初是将刘先生和中介共同起诉,认为房产中介没有披露面积缺失的事实,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法官曾去过现场勘查,李先生后撤诉。再次起诉时,只有刘先生一方被告。
一审判决返还205万
刘先生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被告取得该房屋时,产权证中记载的面积即为44.86平方米,其并未隐瞒或者欺诈。原告也看过房,不存在重大误解。此外,当时约定是按套买卖,而不是按面积计算。现这套房屋房价已上涨,原告并无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减小了16.59平方米,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多余购房款205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为何一套房有两个不同版本的产权证?
“我对房屋建筑面积大小没有丝毫欺骗和隐瞒,不存在任何过错。”刘先生说,他起初以为李先生拿了假房本告他。更让他不解的是,他原来的房本也是北京市建委颁发,房屋面积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测量。为何一套房子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产权证?
刘先生说,他于2006年6月,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使用其20多年的工龄,以不到4万元的价格从某单位购买了一间住房。同年11月,他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44.86平方米。该房一直用于出租,直到2015年,刘先生准备给儿子购置婚房,才通过中介卖房。“其间,李先生委托朋友看过几次,并未对房屋面积提出异议。”
一审时,刘先生曾向法院申请追加售房单位以及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为被告,但被驳回。“我认为,追加第三人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确定责任承担。”刘先生说,单位卖给他的是老房子,存在打隔断的情况,他之前并未注意过。现在怀疑,其购买的房屋被邻居占了一间。
刘先生说,他曾联系售房单位,一位相关负责人确认,当初卖给刘先生的是一间44.86平米的房子,并称售房协议和房本都是以测绘为依据来登记面积的,应该是测绘所面积算错了。
而西城区房地产测绘一所一位工作人员则答复刘先生说,他们2003年去测量时,房屋结构是一个两居室,2016年测量时改为一居室。经查询,发现售房单位曾提交申请书,将房屋邻居家的两居室改成了三居室。不过,售房单位并未申请将涉案房屋由两居室改为一居室。该工作人员认为,售房单位可能存在一房两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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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11-22

"房子缩水14平方,卖家不用赔?广州一对夫妻买房,合同中写明套内面积86.62平方米,实际过户后才发现房屋面积“缩水”了,经委托专业测量,套内面积实际为72.38平方米,竟与房产证标注的套内面积相差14平方米!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担?买家起诉直指卖家和中介“刻意隐瞒和欺骗”。记者5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买家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当事人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按套出售计价,交易完成后房产证记载面积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变更,买方不得请求赔偿。14平方米不见了2017年4月,阿芳、阿康(均为化名)与刘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阿芳、阿康购买刘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内面积为86.62平方米,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95万元,由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中介服务费1.9万元由阿芳、阿康支付。阿芳、阿康一次性支付95万元房款,于2017年7月31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变更房屋权属人为阿芳、阿康。随后,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此时却发现房产户型及实际建筑面积跟房产证上所载户型及建筑面积存在严重差异,于是委托专业装修公司测量房产套内面积,经测,实际套内面积为72.38平方米,与房产证标注的套内面积相差14平方米。卖方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原告阿芳、阿康认为被告刘某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售卖该房产的时候存在隐瞒和欺骗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及中介公司对房产套内实际面积和房产证上建筑面积差异部分进行赔偿,同时赔偿其房产套内户型、面积和房产证上建筑面积、户型图差异造成的损失13万元、装修费用1万元、中介费损失1.9万元等共计15.9万元。被告刘某表示,原告同意其将该房屋以现状出售,该“现状”指的就是“户型”,且原告事前已认真查勘和了解过该房产的“现状”或“户型”,并对房屋的“现状”或“户型”均予以认可并接收,故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存在隐瞒和欺骗行为。中介公司也辩称,原告应提供专业测量机构的测量报告证明其主张,即使存在面积差,也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刘某承担责任;中介公司已审查卖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信息,与房管部门登记簿的登记信息一致,并如实告知原告,已尽居间人的谨慎义务,房产面积测量服务并非中介公司的服务范畴。法院:卖方及中介不用赔针对房产实际面积与房产登记面积存在严重差异问题,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委托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院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结果为套内面积74.5439平方米,分摊面积7.9613平方米,总面积82.5052平方米。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对房产套内实际面积和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差异部分进行赔偿问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房屋是现实特定的商品房屋,原告在实际察看确认房屋现状后表示购买,并签订买卖物业交接确认书,被告刘某以房屋现状交付,其已完成适当履行。原告在合同中选择按整套计价,并未选择按房地产单价计价,故原告作为买受人是以实物购买,房产证中面积记载有误也不足以导致买受人对标的物产生重大误解,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刘某作为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故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故对原告以涉案房屋套内实际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存有差异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金额,法院指出,原告主张装修费用损失1万元,装修费是对涉案实物房屋装修所产生的,无证据证实该损失与房产证面积差异存有关系,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中介费损失1.9万元,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由原告支付,现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原告也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及中介公司赔偿中介费,不予支持。白云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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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9-11-22

"2007年花40万买的回迁房4年后涨至200多万,屋主赵某及其子史某不但拒绝过户,还拿着法院执行的通知,偷偷将涉案房屋卖给他人。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史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出狱后,仍拒绝过户。昨日上午,丰台法院将执行裁定书送达给史某,依法直接将涉案房屋予以过户。

9年前买的房子一直未过户

2007年4月2日,王某以40万元的价格从房主赵某手中,购买位于丰台区莲怡园的83平米房屋。王某交钱后,搬入房内居住。因所购房屋属回迁房,当时房本没下来,双方约定,待房产证办下来再过户。

2011年,赵某以没收到房屋款为由,起诉王某。后赵某又撤诉,并于次年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史某名下。此时,原本40万元的房子已经**到200多万元。

未拿到房产证的王某随后选择起诉赵某及史某,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将房屋从史某名下过户给赵某,然后将房屋再过户给王某。

一审判决后,赵某及史某不服上诉,后撤诉,但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于2013年1月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个月以后,法官发现史某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孔某。

被法院冻结的房屋被卖了,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法院将史某移交给公安机关。2014年3月,丰台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史某出狱。

法院送执行裁定书强制过户

昨日上午9时,丰台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前往八一电影厂附近一小区,送达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将直接通知国土资源局和税务局,将法院裁定给两部门,就可以过户房产书。

“我母亲是不识字,才被自己表哥联合王某欺骗卖房,自己当时完全不知情,家里也没收到房款。”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时正好在家的史某说。

“史某这样强硬的被执行人确实少见,在法庭上他也毫不讳言拒绝履约。”承办法官许秀山表示,史某服刑完毕后,他将母子两人约到法院,告知将涉案房屋从史某名下过户到赵某名下,需要史某或赵某先申请。

“但是两人都不申请,法院依法直接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了赵某名下,下一步再将房子过户到申请人王某名下。”许秀山称。

“我妈辛苦一辈子,就这么两套房,无论如何,我都要争取。”史某**后表示,还要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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