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般多少年拆迁?调整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54****7545 2019-11-25 浏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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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44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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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下属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近日中标贵阳市南明区兰草坝地块二期项目土地一级开发。
  据公告显示,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02.08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为35.9753公顷,集体土地为65.1094公顷,项目开发周期为2年。项目成交价约31.07亿元人民币,包括含征地拆迁费在内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约占了中国铁建集团去年营业收入0.52%。关于中国铁建兰草坝项目的规划等还没有具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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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23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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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城中村等棚改拆迁直接获得货币补偿将大幅减少。”李悠悠说道。他在某一地级市银行系统上班,针对近日受到高度关注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的消息,他们已经连续2天都在开会了。近日,虽然国家开发银行对相关言论给予否认,但业内人士认为,虽不能认定国开行已暂停所有支行棚改项目审批权限,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初衷是房地产去库存,随着房地产去库存阶段结束,货币化安置也应逐步退出。在此背景下,近一年疯狂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热潮或将有所降温。棚改货币化安置或调整近日,有消息称,海通证券邀请相关人士对国开行收回审批权限等棚改相关事宜解答市场疑问时表示,近两周国开行已将棚改审批权从地方支行收回。上述相关人士介绍,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出台的本意,原是解决去库存和民生问题,但从目前来看,因市场与预期变化,政策在执行中走样,直接房地产化从而影响房地产的价格。上述人士表示,和很多金融机构一样,对于大部分的超额度业务审批权限,一般均为国开行总行负责,本次也是收回相关权限。但也需要认识到,棚改项目今后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6月27日,国开行发布澄清公告,国家开发银行从未授权任何人员参加海通证券电话会议并代表开发银行发表言论,有关言论不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但相关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透露,虽然没有直接的政策显示将大幅度限制棚改货币化安置,但从目前来看,减少货币化安置数量,降低货币化安置比例已是大势所趋。申万宏源相关报告也显示,就销售而言,2017年棚改对于房地产投资和销售拉动已经达到**高点,2018年将边际弱化。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表示,货币化安置导致全国地产销量“虚高”。考虑到未来两年内棚改货币化安置面积将见顶回落、缺乏产业支撑而单纯依靠政府出资实现的地产销售难以持续,他认为未来棚改货币化对地产销售的拉动将减弱。申万宏源宏观分析师李一民表示,后续新增项目受理偏向谨慎,在本轮降准之后,PSL作为基础投放货币的作用下降,收紧PSL亦是大势所趋。在PSL明显收严后2-3个月开始,会显现出对房地产投资的压力,“未来监管趋严会大幅压缩房地产到位资金。”李一民表示,截至目前为止,2018年1-5月累计投放PSL为497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8.8%,同时,2018年上半年PSL投放已经达到了2017年全年的78%。三四线城市房价上涨幕后推手近日,宁悦正在考虑是否应该将去年在日照投资的房产卖掉换到青岛。宁悦说,目前日照房价单价已超万元。“从日照这种三四线城市来看,目前高房价的风险已很明显。”不仅是日照,今年以来,许多二三四线城市房价“轮番上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价格数据显示,5月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有63个,较4月再增5个,其中,价格环比涨幅超过1%的多达21个。具体来看,三亚环比上涨2.4%,成都环比上涨2.1%,海口环比上涨2.1%,青岛环比上涨2.0%,尤其是丹东,环比上涨高达5.3%。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近几年楼市,特别是三四线城市,严重依赖棚改的货币化安置。张大伟表示,货币化安置造成了大量的购房需求,而部分城市的库存不足,这些需求放大了购房紧张情绪。市场突然增加了几百万户手持现金的购房者,而大部分城市又因为信贷宽松购房者积极购房。各种政策叠加下,房地产市场持续上涨,从一线城市蔓延到二线,从二线蔓延到现在的大部分三四线城市。从近两年看,货币化安置比例不断提高。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仅为7.9%、2014年为9.0%、2015年为29.9%,而到了2016年时,货币化安置比例已高达48.5%。在此背景下,房地产去库存效果明显,日前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全国10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受监测的百城住宅库存总量为42708万平方米,环比减少1.6%,同比减少8.2%。综合历史数据,当前百城库存规模已经跌回到2012年3月的水平。海通证券相关报告也显示,2014-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面积分别为0.4亿平方米、1.5亿平方米和2.5亿平方米,分别占当年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3.8%、13.6%和18.2%,均逐步抬升。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是大势所趋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中立表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大大提高了居民的住房购买能力和居住水平,但也要注意到,货币化安置同时刺激了需求,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及金融稳定带来风险隐患。尹中立表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初衷是房地产去库存。2014年前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将棚改的实物安置改为货币化安置,可以起到刺激市场需求的作用。从2015年后的房地产市场表现看,无论是成交量还是成交价格,都呈现上涨的趋势,房地产市场的强势增长为宏观经济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尹中立指出,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不宜长期使用。他认为,从当前的形势看,部分城市的房价涨幅过大,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包括棚改货币化在内的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应该逐步退出。“房地产市场既有一般消费品的特点,还有资本投资品的特点。”尹中立指出,“追涨杀跌”是投资市场的波动特征,在整体金融紧缩的背景下,唯有楼市一枝独秀,进一步强化了楼市是“**好的投资渠道”的理念。因此,尹中立认为,大比例地进行货币化安置不仅助长了居民盲目加杠杆的冲动,也刺激了房地产开发商在三四线城市盲目扩张,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及金融稳定带来风险隐患。“城中村等动辄上千万的补偿金不仅大幅度推高了购房资本,而且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有相关人士说道。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主任罗楚亮此前在中国城市百人论坛上也表示,作为一种财产积累形式,房产与收入不平衡之间相互影响,房产价值相对于收入的贡献率快速上升,低收入人口中所占的房产价值份额在下降。对此,张大伟认为,从目前来看,三四线库存在继续减少,在一二线进入补库存后,三四线也开启了库存短缺时代。棚改政策虽然不会一刀切,但货币化安置政策,应该是到了调整并减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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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216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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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所必须签署的协议,那么签订补偿协议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又有哪些细节是被征收人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使签订的协议作废,或让自己被“坑”呢?律师通过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将签订补偿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希望能给予被征收人一些帮助。

陷阱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不适格

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由被拆迁方与法定的拆迁主体签订,即由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减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被拆迁人的法律风险。某些地方,被拆迁人可能会被要求与开发商、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补偿协议,这些都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当协议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民事行为,那么被拆迁人就无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为自己维权,后果将是严重的。因此,律师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认真审查拆迁方是否具有真正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避免签订这类主体地位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偿协议。

陷阱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

所谓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是指被拆迁人在拆迁方提供的缺少实质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被拆迁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往往因为拆迁人员口头承诺的令人满意的补偿条件而签订各种语焉不详的协议,等到拿回补偿协议的那一刻,才发现写在协议上的条件竟和之前承诺的条件相距甚远。因此,这类诉讼往往因为老百姓前期轻视、大意,欠缺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在维权时遭遇败诉。因此,律师建议此类合同**好不要签订,如果被迫要签订,也应该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将承诺的补偿条件一一列明,并且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确保将来补偿安置条件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协议中就补偿安置的事项“再空白”,征收方以此为据要求被征收人搬家走人的权力约定是不会“空白”的,事实上,这类协议需要的是甄别,一旦看出来了,就一定不可以签。

陷阱三:签完的协议手上没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双方都应当留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以协议需要领导审批或者需要经过行政审查为由,将被拆迁方签字按手印的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拆迁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协议、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被拆迁人想要维权,那么提供权利义务载体——补偿安置协议就成为必要条件,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手中无原始的补偿协议而陷于被动的局面。因此,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必须坚持要求双方当面签署协议,签字盖章,且互相留存所签协议,当拆迁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才能据此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陷阱四: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对所有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安置协议越详细越具体,对其越有利,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为了达到让拆迁人员按约定履行,或者出现违约时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补偿协议当中应当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是实际过程中,补偿协议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且协议内容非常笼统,关于拆迁方违约的条款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律师建议,在格式协议之外,还应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清楚。比如,在被拆迁人交房后多久,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源交给被拆迁人或者将货币金额打到被拆迁人指定账户,若是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履行,则应按照货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安置房五证不全,甚至干脆“小产权”

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也就是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安置。但是实践当中,拆迁方往往做不到现房安置,只能是期房安置,因此才会出现过渡费这样的事物。即使如此,我国对于房屋建设项目仍然有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都必须齐全才能够保证安置房的可靠性。实践中,一些地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所谓“安置房”根本就是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只能住不能办证更不能合法买卖。这样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严词予以拒绝,坚决要求给予货币补偿或以合法的房屋进行安置。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选择期房安置时,应当主动要求审查安置房源审批手续是否完善,以减少后期所遇到的法律风险。

**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何破解拆迁协议中的“协议陷阱”,是所有被拆迁人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且还需要长期面临下去。面对身经百战的拆迁方工作人员,被拆迁人即使是意识到了其中的“陷阱”,但有时仍然会陷于束手无策,甚至会在恍惚中就签订协议,这个过程就像被诈骗分子洗脑一样。所以,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好还是请教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让第三方以一个比较客观、冷静的视角来分析其弊利,帮助破解拆迁方的陷阱,保障协议内容的公平、合理和在今后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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