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详解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的利弊 知识
百科 北京共有产权房在哪里申购 购房政策
问答 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共有产权房能够买卖吗,共有产权房怎样认定 房屋交易
上海自2010年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今年起,试点批次1800余户家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逾五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
市住建委表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购房人购房后5年内回购、5年后政府优先购买、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和上市转让的申请审核、办理程序、价格标准、税费承担等重点内容;同时,对于违规违约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行为的发现、认定和分类处理等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交易方式
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力度,《实施细则》在交易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也就是说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等情形的,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交易价格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执行。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根据房源类型分别由市、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并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适时公布。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价格按照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与购买该套住房时使用的浮动幅度一致。
保障机制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政府组织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为防止住房不再困难的对象继续占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在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已有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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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金石华府产权多少年?海淀**大共有产权房奠基,300套共有产权房后天申购 产权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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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认之诉是指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原则上是以房产证书为根据。此外,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得到的判决也能起到房产证书的效力。但房产确权之诉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需要了解能否打房屋确权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 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 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判决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确权,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裁判要旨:即使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及将房产交付使用,该判决也不能认定是对涉案房产的确权,房产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权的转移。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也无法证实其对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时,其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的执行。案件来源:《惠州市祥盛贸易 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祥盛贸易公司)因与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高法民申2609号】。离婚案件中,对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宜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无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无执行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综上,房产确权之诉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作者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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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房屋产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共有产权,如何办理? 产权产证
一个共有权人放弃共有权,另一个共有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可以获得被放弃的共有权。
我认为,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无主房屋的归属,必须依据法律确认。
在我的记忆中,国家关于“无主财产”,大概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1987)城住字第242号文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代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上述法律规范中,体现了国家关于无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财产无主的规定,应当适用或者至少大体能够适用于调整本文讨论的案例。
对于无主房屋的权属登记,我的总体看法是:
第一,所有权人(包括本案共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包括本案共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
第二,按照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对无主房屋进行登记;
第三,“其中一人放弃共有人权利”的房屋,可以进行“过户”,“应当按照赠与或是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规避法律;
第四,无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五,无主房屋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屋登记;
第六,对于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产生的无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应当适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规定;
第七,对于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产生的无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应当适用“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规定;
第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请**高人民法院对无主房屋的权属登记作出新规定。已有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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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共有产权房可以买卖吗?共有产权房怎样认定? 其他
共有产权房主要面向“夹心层”的住房需求群体,作为中端支持的重要方式,旨在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各地在设置共有产权房申购门槛方面费了不少心思。北京规定,申请家庭应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北京均无住房,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已有3个回答
问答 共有产权房可以买卖吗?共有产权房如何认定? 其他
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若是购买满5年的,可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
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已有3个回答
问答 共有产权房可以买吗?共有产权房如何认定? 其他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已有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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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共有产权房可以买吗?共有产权房怎样认定? 其他
可以,但需先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那么共有产权房要如何出售呢?请看以下:
1、购买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
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2、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的
若是购买满5年的,可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
在购房者发布共有产权房转让信息处,也有两个选择:一是若购房者是单独转让产权份额的话,那么转让的对象一定要是其他符合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且转让对象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二是若购房者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产权的,那么就必须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家庭转让房屋。已有3个回答
问答 什么是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能买卖吗? 其他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已有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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