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土地所有权属于 产权产证

    土地所有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国家的,国家拥有所有权。一类是归集体的,大多农村的地都是集体所有。简单来说国有土地国家拥有使用权,比如国有单位所用的土地。集体土地比如农村所拥有的集体种植土地,不能出售。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
    通俗点说,现在所有的土地和个人都没有关系,即使是农村分给你的地也是只有使用权。农村按每人所分得的土地属于国家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以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另外规定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非法变相转让买卖。没有处置权。《宪法》第10条第2款也确认“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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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 房屋交易

    土地所有权通常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不能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来进行土地的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转让。
    如果想要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应该完成商品房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持有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而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且完成了房屋建设工程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
    3、出让用于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
    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同时满足七通一平的要求,另外规划部门确定规划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以及规划技术参数。如果合同上有其他约定也应当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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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 房屋交易

    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通常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又分为出让用于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用于项目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形式的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如果需要改变,需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材料以及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而且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的指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在完成了以上一系列流程之后,进行使用权土地转让变更登记,**后一步缴纳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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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 全国百科

    baike4978
  • 问答 土地所有权属于?都是属于政府 政策法规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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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在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属于 产权产证

    国家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后的转让也是转让剩余期限的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其实国家征用以后就是国有土地了,说白了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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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商品房 土地所有权 公寓住宅

    这个是**新通过的《物权法》 里面详细说明了 你看看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当自动续期。
    但是对原草案所规定的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则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员认为,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以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这一问题须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如果说此前的物权法草案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给公民以可期待的空间,那么,删除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将处于不稳定状态。
    当前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住宅土地使用70年后,政府机关会自动续期,所以,所有权人不用担心。
    之所以没有明确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金,是因为其中涉及到国有土地所有权问题。在我国宪法没有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我国物权法不便将问题明晰化。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自动续期,那么,中国的房地产将会出现新一轮的涨价热潮。道理非常简单,投资土地,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将会使子子孙孙从中受益。购买了商品房,就意味着永远占有其下的土地,土地的国有制在物权法中被解体为实实在在的土地私有制。由于目前尚未找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制度之间有效对接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部分决策者认为目前我们没有必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性,所以,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各种问题纷至沓来。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的法律困境,需要我们寻求恰当的理论依据。传统的破窗理论认为,当供需之间处于相对停滞状态的时候,整个社会资源的流转速度就会减缓,财富增长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如何打破这种平衡呢?一些学者认为,就像启动汽车需要电瓶一样,启动经济发展必须打破窗子。按照破窗理论,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住宅所有权人可以自动续期,永续利用土地,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就会化为乌有,而且房地产的发展也将失去内在的动力。
    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是一种典型的破窗理论制度设计。
    这样的规定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转,并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立法机关千万不能误解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将宪法中所规定的土地国有制改为土地私有制。如果像有些委员所建议的那样,住宅用户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那么不仅与现行的宪法不合,而且与发展经济的目标也不相一致。
    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通过新一轮的利益调整,不但可以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可在整个社会实现财富的再分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住宅用户只需象征性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观点同样荒谬。如果只是缴纳手续费,或者,微不足道的补偿费,那么,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毫无价值,土地的国有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宪法之所以设计土地使用权制度,就是希望在不改变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通过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提高国有土地的利用效率。
    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能给国家带来收益,或者,人们通过购买商品房可以永久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也就彻底落空了。
    土地是中国**大的国有资产。物权法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土地这一国有资产出现永久性的流失。当前我国住房分配极不平衡,如果允许少数商品房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永久无偿占用土地,那么在中国将会爆发土地革命。
    在没有解决房地产领域分配不公的问题之前,必须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土地国有制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制度,决不允许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任何导致土地私有化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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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请问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产权产证

    不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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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所有权属于呢?如何分呢? 产权产证

    农民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即使发生闲置荒芜,其所有权性质仍然为集体,不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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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转让土地16年未过户土地所有权属 房屋交易

    去房管局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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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划分 全国百科

    baike13062
  • 问答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其他

    土地一般是村集体所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村集体;当然。
    开发征用耕地和房屋,必定有相关的政策,请查询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土地,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补偿.
    1.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
    2.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另外计算
    3.征用耕地的标准政府诉讼也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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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什么 如何区分两者的定义 其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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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所有权使用证居民手里有??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产权产证

      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将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并及时在电子登记簿中进行“隐藏”

      不动产登记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将房屋和土地一并进行登记,并将房屋所占宗地的土地使用证收回。但对房地一体登记的操作细节,包括收回后的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置等,无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还是《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原土地使用证的信息“合并”到了不动产权证书中,原土地使用证不仅应收回,且应在形式上做“隐藏”处理。

      分散登记时代,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只收取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或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上通常不记载土地信息,土地使用证也不收回,仍由房屋开发企业保管和使用,该土地使用证仍可正常办理查封和抵押业务,该宗地上的房屋也不因该宗地被查封或抵押而受影响。

      统一登记后,《细则》《规范》等相关不动产登记法规对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收件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收取所占宗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将宗地面积、用途和使用年限等信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目前,各地登记机构对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土地使用证的处置方式不一,有的直接将其收回后放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卷宗里,有的地方则不收回土地使用证,仍由开发企业持有。但无论是收回,还是开发企业持有,宗地信息仍然在登记簿上显示,都存在宗地被查封或抵押的风险。

      实践中,已有司法机关持相关司法文书查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小区土地的情况,登记机构将该宗地已被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从而不宜进行查封的情况告知司法机关,有的司法机关理解并不再继续办理查封,也有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坚持办理查封。对于后者,登记机构只能单独办理该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业务。出现这样的情况,无疑会给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和抵押等带来麻烦和不公。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所在的河北省邯郸市采取的办法是: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将土地使用证从开发企业手中收回,放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卷宗入档,在该宗土地登记簿备注栏上备注“宗地上房屋已做首次登记,土地证已收回,宗地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信息,并对之前已做过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宗地登记簿补录以上信息,以此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宗地进行限制和屏蔽。做过备注和屏蔽后的宗地,不再单独受理土地的查封和抵押登记业务,以保护该宗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方便该宗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办理转移、抵押等相关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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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想问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其他

    土地一般是村集体所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村集体;当然。
    开发征用耕地和房屋,必定有相关的政策,请查询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土地,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补偿.
    1.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
    2.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另外计算
    3.征用耕地的标准政府诉讼也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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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所有权使用证居民手里有??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产权产证


    内容摘要

    农村存在的一类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案件类型,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后,因房屋分割或已分割后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

    关键词

    原始取得 房屋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案情

    原告陈忠进与被告杨立志为连襟关系,陈忠进家庭为农业户口,杨立志家庭为城镇居民户口。1995年6月6日,陈忠进因其位于海安镇人民东路的住宅被列入拆迁,与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陈忠进因家中经济较为拮据,拿出拆迁补偿款中的3万元给杨立志,请其购买建房材料。1995年7月,陈忠进以妻子刘培兰名义在海安镇海园村六组申请建房。原被告经协商在批准地址共同建房,所建房屋分东、西两个独立使用单元。房屋建成后,陈忠进家居住东侧单元,杨立志家居住西侧单元。后陈忠进、杨立志的岳父因故从上海返回海安,参与帮助双方核对了建房账目,并确定双方各半分摊建房费用。杨立志于1998年7月将其家庭户口迁至该合建房处,为海安镇海园路26号。2001年8月,陈忠进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8月领取了海园路26号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证。2008年3月10日,陈忠进以杨立志系借用,现儿子结婚需用房为由,诉请杨立志迁出。

    争议焦点

    1、农民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订立的农村宅基地的共建合同是否有效?

    2、土地与房屋的权属是否可以分离?

    3、农民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共建房屋产权份额分配的效力问题?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宅基地立法及政策现状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有严格的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转让的本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具有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第153条以及第184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农村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无权出卖、出租宅基地使用权而为收益或处分。
      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则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向城镇居民流转。如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13条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政策一贯限制农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流转的态度。这也正是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后,随着城市扩张、农村城镇化、拆迁安置等导致土地和房屋**,农民反悔致纠纷频发的原因。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尚处于政策或规章层面,并没有上升为行政法规。而考察《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同样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外(包括城镇居民)流转,但并未禁止农民向城镇居民出卖、出租自有住宅、房屋。**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交易流转的协议或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共建等合同,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本案中,陈忠进与杨立志达成的在陈忠进户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合同,并未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二、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可以分离
      要分析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共建是否涉及为法律所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流转,必须明确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关系。关于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即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是否可以分开作为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认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应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构成独立的不动产。如《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认为土地和定着物都为独立的不动产,定着物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并不是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也认为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为独立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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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澳大利亚土地所有权分哪些类型? 其他

     1、澳洲房产投资增值很可观,基本上是7-10年涨一倍;
      2、永久产权,传给后代无遗产税,持有成本比大多数欧美国家要低;
      3、澳洲房产不限购,不限贷,一般可以申请到70-80%的银行贷款,这有利于用**少的钱获取**大的投资杠杆收益;
      不过,现在悉尼、墨尔本房产市场有点过热,体现在一些地段公寓空置率较高,租金收益不佳,银行批贷也更审慎,一般只贷60%-70%(证明银行对房产有泡沫有顾虑);
      澳洲房产投资建议关注一下阿德莱德的房产,2014房价上涨7.9%,仅次于悉尼 墨尔本,但房价均价只有悉尼56%,可说是价值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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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澳大利亚土地所有权分什么类型? 其他

    澳大利亚是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和巴西的世界上第六个陆地面积**大的国家。但它拥有的人口却较少。?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唯一管辖整个洲和它的外围岛屿的国家。澳大利亚大陆是地球上**大的岛屿,也是地球上**小和**平坦的陆地。澳大利亚位于南纬10度到39度之间。?
    澳大利亚拥有灌溉良好的肥沃土地。这一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以帮助养活世界人口。在干旱地区可以放牧牛羊,但是必须精心保护土壤。当澳大利亚降雨量的周期比较长时,就会出现干旱,一些牧场将变成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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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有哪些区别? 其他

    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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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哪些?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怎样确定的? 产权产证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供订垛寡艹干讹吮番经、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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