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房屋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办理房屋公证委托书需要哪些证件 产权产证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
办理条件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转移的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抵押双方已就解除抵押做出安排)。
申报材料
(一)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
2、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赠与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
4、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赠与合同)
5、转让共有房产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6、转让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供卖方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7、转让自建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属于划拨土地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可共亨取得的不提交)。 办理按揭贷款购房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8、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
9、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10、主债权合同
11、抵押合同
12、抵押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首次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二手房转移保留登记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
2、不动产权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产的,还需提供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已购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已购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
2、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赠与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赠与合同)
5、转让共有房产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6、土地收益价款缴交凭证(已购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的先按经转商预收件,转区国土资源局审批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办理按揭贷款购房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7、福州市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房屋抵押权设立)申请表
8、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已有3个回答
问答 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产权产证
委托书包含民事授权委托书和商业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也就是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实际合法的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利时是需要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的。而且委托人不得一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作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认,被委托人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
英国委托书常用的有房屋委托书和寄养委托书。
人在英国,如委托国内人士代为处理国内的房产,则需出具英国房屋委托书,并办妥英国公证认证。
英国房屋委托书需要本人先起草一份委托事项,我司会由律师正式起草一份委托书,由当事人亲自签字,文件生效,并办妥公证认证即可。
英国房屋委托书公证认证办理时间一般需要3-15个工作日。
伊顿提供英国公证认证服务,英国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件五直接出具机构,需要律师起草文书,我司都可代为受理。已有3个回答
问答 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产权产证
【裁判要旨】
公证授权委托人(借款人)非因生活或者融资的需要而自愿出卖房屋并委托处理,授权委托是基于借款抵押,而非真实愿意出售房产;借款发生后,已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再要求在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抵押房屋,是对其权利进行过度保护而对债务人权利的过度限制。作为善意的买受人,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与房主确认成交价款、查看房屋现状等,而不是仅仅看一下平面图就与受托人确定成交。受托人即便依照公证《委托书》的授权出卖涉案房屋,也应当本着善意的、**大限度实现房屋价值的原则处理房产,成交价格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应当征得产权人的同意。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原告翁某(即委托人)与被告张某(即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5万元,借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月利率2%;原告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张某,担保主债权55万元。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借款55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将本人所抵押之物业自行处置,本人无异议。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尚在抵押中,因委托人不方便办理该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张某、阙某代办如下事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手续,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代为转让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一项。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55万元;利息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逾期按千分之五/天罚付违约金,如逾期叁个月以上,贷款方可全权处置该物业(包括出租、出售)。
2015年11月13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8.58平方米,交易价格80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43万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32万元在收到房屋当日结清。2015年11月13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定金5万元。2015年11月15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具三份《收条》,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20万元、15万元、8万元。2016年1月4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王某(乙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80万元。同日,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2000元。2016年1月7日,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争议焦点】
张某代理原告与王某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
【裁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翁某并非因生活或者融资的需要而自愿出卖涉案房屋并委托张某处理,对张某的授权委托是基于借款抵押,而非真实愿意出售房产。借款行为发生后,已经对涉案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张某再要求在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抵押房屋,是对其权利进行过度保护而对翁某权利的过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张某实现担保权的方式,只能是协商抵押房屋折价抵偿,或者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张某无权自行直接变卖抵押房屋。该委托处理房屋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已有5个回答
问答 房屋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委托书要公证处公正吗? 产权产证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宗江,公证处主任。
上诉人陈志波、上诉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以下简称滨城公证处)因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志波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增加被上诉人承担借款4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月息2分,截止2017年2月5日利息计算为284 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滨城公证处辩称,……。
滨城公证处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陈志波辩称,……。
陈志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滨城公证处赔偿因公证给其造成的损失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滨城公证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滨州市滨城区金帝投资咨询中心居间联系,2013年12月19日,陈志波来到滨州市滨城区金帝投资咨询中心,在公证员王伟、滨州市滨城区金帝投资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卜庆民在场的情况下,陈志波与张磊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张磊)向甲方(陈志波)借款人民币602 636元,借款利率为月利息二分,期限为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登记在张磊名下的房权证滨字第**号房产为借款担保。张磊给陈志波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陈志波人民币¥400 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本人自愿将滨州市**号房产一套作为抵押,日期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到期未还,按合同执行。”张磊同时书面指定赵毅在工商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当日,滨城公证处作出的(2013)滨城证民字第2439号公证书,对该《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予以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滨城公证处的(2013)滨城证民字第2439号公证书卷宗中显示,在公证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告知书、承诺书等材料上有张磊的签字并按手印,滨城公证处公证员王伟对张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的《赋予抵押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笔录》上亦有张磊的签字按手印。2013年12月19日,滨城公证处出具(2013)滨城证民字第2441号公证书,就张磊委托刘鲁云对涉案位于滨州市**办理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事项进行公证,该公证内容为“兹证明张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滨城公证处未查找到制作该公证书的相应卷宗材料。
2013年12月20日,陈志波与刘鲁云至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事宜。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刘鲁云、陈志波提交的(2013)滨城证民字第2441号公证书及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权证、结婚证、询问笔录等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将张磊名下位于滨州市**办理抵押登记,并向陈志波颁发了他项权证号为2013120470号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当日,陈志波将400 000元款项转账至赵毅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中。
2015年5月29日,张磊以滨州市房产管理局为,以陈志波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磊诉称:“2013年12月20日,第三人陈志波与刘鲁云持虚假的公证抵押借款合同和委托书到被告滨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滨城区**办理抵押权登记。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未对第三人陈志波提交抵押登记申请资料严格审查,在张磊未到现场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将张磊所有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在第三人陈志波名下,并为第三人陈志波发放了他项权利证书。滨州市房产管理局抵押登记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陈志波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滨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滨州市**的他项权登记(他项权利证号2013120470)。”本院受理后,就滨城公证处(2013)滨城证民字第2441号公证书中委托人处的签字和指印,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指印与样本中十指指印特征差异明显,应予否定”,证实(2013)滨城证民字第2441号公证书中委托书的签字及指印不是张磊本人所留。2015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滨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房屋他项权证第2013120470”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登记。
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给陈志波出具的滨公(物)(痕)鉴通字[2015]02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2013)滨城证民字第2439号公证书中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中第一页、(2013)滨城证民字第2441号公证书中委托书第一页 “张磊”签名处手印为赵毅右手食指所留;滨公(物)(痕)鉴通字[2015]04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借据上“张磊”签名处手印均为赵毅右手食指所留;滨城公(经)鉴通字(2016)001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涉案借款资料上的11处“张磊”签名处手印是赵毅右手食指所留。
滨城公证处主张:2013年12月19日,在滨州市滨城区金帝投资中心,其公证员认真审核了相关材料,对双方签名的真实性做了公证,张磊到了现场并愿意用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滨城公证处未对以上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陈志波以张磊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受理案号为(2015)滨民三初字第482号,案件审理中,因本院(2015)滨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涉案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张磊对借款事项并不知情,陈志波撤回了起诉。陈志波迄今无法收回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只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其次是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受有损失。具体到本案而言,陈志波出借款项,申请滨城公证处就双方的借款协议出具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滨城公证处在办理本案公证事项时,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终造成陈志波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志波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第2013120470号”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登记被撤销。滨城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滨城公证处主张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未就己方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滨城公证处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对滨城公证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对陈志波的损失情况,因经滨城公证处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书等借款人签字均系虚假,致使陈志波无法依据借款合同向合同中的借款人主张权利,且陈志波名下的房屋抵押他项权证被撤销,亦使其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陈志波所出借款项应为陈志波的损失。就陈志波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陈志波在诉求中未明确利息计算方式、未举证证明利息损失情况,就陈志波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滨城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陈志波的直接损失40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志波经济损失400 000元;二、驳回陈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3 650元,由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负担。已有3个回答
问答 退房委托书要公证吗?委托书要公证处公正吗? 其他
涉及重大事项
比如购房、买车、接受巨额款项的委托书需要公证
一般事项,不需要已有3个回答
问答 退房委托书要公证吗?委托书要公证处公正吗? 其他
公证、不公证,这份委托书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好到公证处公证一下,公证后的委托书的效力更具有明确性。带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身份证件,委托书,到公证处签名、按手印就可以了。已有3个回答
问答 交房委托书要怎么写?交房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其他
从法律上来讲,只要授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不能力委托办理的事项合法,并由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人处签名确认的,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授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人签字、摁手印方能形成有效的委托。这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伪造了一份委托书并以此来损毁了你的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推翻伪造的委托书,以此来维护权利;
其次,委托书的内容如果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那么这样的委托手续也是自然无效的;
**后,公证的效果只是对材料的效力有一个保护作用,同时,在公证程序中,要对一份委托材料进行公证,需要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到公证处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能完成公证程序。已有3个回答
问答 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房产公证
1、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而且需要在委托书上会注明委托期限和权限。防止委托的中介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买家的行为,并且给买家带来了损失,那这损失将由你承担,所以要对委托书的权限仔细注明并且公证。
2、委托书公证是指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授权给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活动,而该活动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
3、其中,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已有3个回答
问答 购房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选房看房
1、委托本身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果你要办理委托公证,需要提供你的身份证,户口本,无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因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在一地区才常用的委托公证)。
2、本人亲自到公证处,与公证员说明自己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一般公证员会替自己起草,本热确认后,在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引,然后取公证书使用就行了。已有5个回答
问答 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 需要公证吗 产权产证
凭公证授权委托书私售抵押房抵偿借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翁某与张某等业主撤销权合同纠纷案解析之一(一审)
【关键词】
业主撤销权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 显失公平 真实意思表示 善意、有偿取得 无权代理 房屋价格过低 私售抵押房屋抵偿借款
【裁判要旨】
公证《委托书》载明:受托人代为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等。故对外而言,受托人有权代理出售房屋,买受人查看该公证委托书而与受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和行为,相反买受人是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受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和中介佣金,且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不存在可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原告翁某(即委托人)与被告张某(即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5万元,借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月利率2%;原告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张某,担保主债权55万元。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借款55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将本人所抵押之物业自行处置,本人无异议。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尚在抵押中,因委托人不方便办理该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张某、阙某代办如下事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手续,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代为转让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一项。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55万元;利息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逾期按千分之五/天罚付违约金,如逾期叁个月以上,贷款方可全权处置该物业(包括出租、出售)。
2015年11月13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8.58平方米,交易价格80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43万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32万元在收到房屋当日结清。2015年11月13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定金5万元。2015年11月15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具三份《收条》,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20万元、15万元、8万元。2016年1月4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王某(乙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80万元。同日,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2000元。2016年1月7日,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已有5个回答
问答 委托书(委托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公证吗? 房产公证
叫你的家人去民政局帮你办理就可以了,到时候给你快邮过起,就OK了已有6个回答
百科 公证委托书怎么办理 产权/核验
问答 房屋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购房委托书的公证,委托人需要到场吗 产权产证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涉房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深圳市公证协会近日对原《关于办理房地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做出修改,一方面避免被委托人员恶意行使授权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形象,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经济秩序。
现转发深圳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请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房委托书的相应条款,实现规范诚信服务的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
(节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广东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产委托公证的有关规定,现对市公证协会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制定的《关于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重新修订如下:
……(略)
第四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产处分(包括出售、抵押、互换等)的委托书公证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及处分外地房产的,如果委托人已经结婚并由夫妻共同委托的,应要求当事人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应要求增加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
处分外地房产的委托人如无法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原件的,公证机构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出具公证书,即公证书中注明“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2)项规定,如委托人是港澳居民的,应要求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委托人是台湾居民的,要求提供台胞证;委托人是外国人的,要求提供护照。
第五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产处分(包括出售、抵押、互换等)的委托公证时,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委托书;
(5)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
(7)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应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六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
(5)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已有3个回答
问答 退房委托书要公证吗 其他
您好,在北京公证处公证,则**好询问北京公证处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好。已有5个回答
问答 退房委托书要公证吗?公租房接房委托书? 其他
接房委托书》我这里从来没有听说过,各大城市好像也没有要过这个材料。
我这里了解类似的有1、《验房委托书》:是运营部门在开发商建成房源后委托物业进行房屋验收的一个手续。
2、《入住通知书》:摇中房源的保障家庭,在社区/街道领取该通知书后可以直接去公租房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3、《授权委托书》:因所有权人的种种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所以以授权的形式给予代办人同等权利,并由所有权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就是一般的委托书而已,网上都是范本)
你看看你到底想说的是哪一个?已有3个回答
问答 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房产公证
你好,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但如果相关部门要求的话,是要提供公证的的已有4个回答
问答 办理房产证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产权产证
需要:
1、委托的房产业主夫妻本人到场,并带上身份证、房产证、购房的税单、结婚证、户口本原件。
2、受委托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般来说房屋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共有人必须全部亲临现场,如果产权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以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但需要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与委托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委托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一个产权人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该手续,这种情况多数是该产权人长期在异地工作或出差在异地,或在国外工作的情况。
该产权人可以在其当地一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才有法律效力,办理时须出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在公证上要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方才有效。
2、产权共有人共同委托第三者办理售房的全部手续的情况。
这种情况须要产权共有人全部及受托人一起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须带上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须带上身份证即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上一种情况要求注明之外还要注明该产权人系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证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在房屋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有3个回答
问答 房屋买卖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房屋交易
必须公正才可办理已有2个回答
问答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房屋过户委托书?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房屋交易
房产过户委托主要是因为委托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本人亲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委托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形式将过户权利委托他人。
当然了,这种委托公证书主要是提交给房产部门的,如果房产部门不要求提供公证书,委托人是没有必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书公证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不是公证处的职权行为。
已有2个回答
问答 退房委托书要公证吗?公租房退房写关系和委托书? 其他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审核住房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
经对住房、收入情况审核合格公示后,区房管局为符合条件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有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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