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有哪些 政策法规

    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
    ②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
    ③退出宅基地补偿可能会有所提高
    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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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新的农村土地政策有哪些? 农村土地**新政策 政策法规


    国家为了建设需要,依法对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会享受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土地征收费和地上物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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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如何承包农村土地2019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有哪些? 其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

    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

    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

    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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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国家农村土地新政策有谁了解? 政策法规

    一: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意义何在!
    在农村,如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次土地确权将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彻底解决土地归属,地界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确等问题,而且土地确权后,将由当地统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农民土地就有了“身份证”,不仅明确了承包权限,还可以贷款周转,让农民在土地流转无后顾之忧。
    二:承包地确权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呢!
    1.如果农民已经参与退耕还林政策的,且领取《林权证》的就不能进行登记。2.农民如果整户进城落户的,也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3.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将不予确权登记,4.农民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存在纠纷的将不予确权登记。
    目前许多地区已开始入户调查登记,资料收集等,广大农民一定要保持手机通畅,积极配合,不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要虚报,认真核实,如果错过登记的农民在短时间不再安排登记,所以农民要注意当地的确权工作进展,避免错过。
    三: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这项政策出台对农民来说是好消息!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入股全能。明确入市的途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在城镇扩大的过程中,难免涉及都城市周边的一些农村,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入市的需求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通过租赁,出让,入股等形式实现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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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土地动迁新政策有哪些? 政策法规

    变化一:“一补”变“两补”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按照今年征地补偿条款,大家只能拿到房屋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款则归村集体管理;但是从2018年开始,农村征地过程中所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款都将归村民所有,也就是说大家可以拿到2份房屋相关的补偿。
    变化二:多样化补偿方式供农民自由主动选择,而非“被动”接受,之前有农民说“为什么村里征地,领居家是获得房屋补偿,我们家是货币补偿”?这种情况就属于“村集体私自进行的补偿方式选择”,农民只能被动接受。但是从2018年开始,农民可以由“被动”转为“主动”自由选择。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被征地农民所受的具体损失折算成人民币发放给大家;一种是等价置换补偿。农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选择在建的等价商品房。这两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使用。我想用兔子金fu的钱给自己买一套城关的房子,比农村方便。
    除此之外,国家在2017年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宅基地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补助费。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变化三:补偿款计算方法不一样由于以上的补偿项目发生变化,因此补偿款的计算方法金额也会有所改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宅基地占地面积+固定房屋市场估值+地上财产附着物补偿+安置费。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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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其他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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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2018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出台!提出详细改革方案! 房价

    news3059265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 问答 国家对农村土地有什么新政策 政策法规

    一、为了钱而退出土地
    根据目前试点地区的实践,农民在退耕还林后得到的补偿并不低,所以既不浪费土地,农民也有钱,无论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无论农村经济走向如何,总有一些人不愿继续务农。当然,这并不排除,但也为了这些人提供了一条出路,即付费退出机制。今后,该国可能会更广泛的执行这一政策。
    例:农村土地有偿退出,5万一亩。
    这个价格的话,按照现在的市场行情,例如800-1000元/亩的话,基本上是要向外出租50年。
    不过,就算你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愿意退出。为什么?因为土地才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没有了土地,将来怎么办?
    在外面打工混不下去了,谁来保障?土地才是我们农民的生命线。因为外面做不好,**不济也可以回家种那一亩二分地,是我将来回到故乡的根本保障。
    综上,如果5万一亩,我肯定是不愿意将土地退出去的。
    二、农村闲置土地也会很有价值
    例如,利用闲置土地建设和发展新农村产业,利用闲置土地发展农村休闲农业,利用闲置土地推进股份制改革,探索新的经济模式和运行机制。**大限度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土地资源有限,国家十分重视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因此,国家可以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土地,发展新的农业经营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闲置土地也将有很大用处,并将变得更有价值。
    例:如果农民把土地闲置一年,有两种结果。土地闲置一年也有好处,不是让土地荒废,土地残留农药太多,土地里有病虫害。土地板结不利于农作物生长,让土地自行修整一年,有利于土地储存能量
    我国是农业国家,以农业为主。从事农业生产有9亿多人,人口众多但土地很少,人均平均土地拥有1.35亩,
    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在有限的土地上耕种,没有多余的土地来闲置,土地对于我们农民来说就是命,农民有了土地才能养家糊口。
    种植各种农作物,供人们食用。我们有了足够的粮食国家才稳定,
    我们不像国外土地可以闲置,人口少土地多,今年种这里明年种那里。在些农村,确实有土地闲置下来无人耕种,土地荒废这跟粮食价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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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如何承包农村土地?2018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有哪些? 其他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承包权到期后,才可以进行调整。未到期的,不得随意调整。
    因承包地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要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请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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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全国楼市|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正加速制定 政策

    news3202546
    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正加速制定
  • 问答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啊? 其他

    (一)农村土地流转农户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  2013年1月1日以后,土地年流转价格不低于1000~1200元/亩,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审批,流转时间已满1年,流转收益按合同约定每年均向流出方(农户)兑现,土地流转集中连片在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按每亩300元标准对流出方(农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土地流转财政奖励资金直补到农户。
      (二)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  对 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新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含1000亩)以上,土地年流转价格不低于1000~1200元/亩,流转时间已满1年,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且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审批,流转收益按合同约定每年均向流出方(农户)兑现,在郑州市政府奖补基础上,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日起5年内,每亩每年给予300元奖励,经营主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教育培训等。
      (三)乡镇、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标准  乡镇、村(社区)要重视土地流转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制度健全,服务优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程等开展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流转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土地流转合同、委托书等资料登记、电子备案及时,信息数据录入准确,档案齐全。没有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群众上访事件,土地承包、流转等纠纷调处率达到100%。当年辖区内新增土地流转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对所在乡镇、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按每亩100元标准整体共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全市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0亩(含5000亩)以上,对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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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土地新政策下,集体建设土地有哪些用途?  其他

    主要指导思想: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交换、赠与、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首次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租金,或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联营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为;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依法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村中心集中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使用原则。

    禁止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名义圈占农村集体土地。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服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经国家、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由予以干扰或阻碍。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地转用或开发未利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地转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前,应当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核定的权属界线确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权证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由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镇政府(包括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加具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 因征用耕地需要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在批准征地时一并审批。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但第五项除外)需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

    在已依法批准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属于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 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一致,按等质等量的原则调换承包地,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或虽有农用地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无法就调换承包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的,参照国有土地征用的补偿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者作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终止农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首次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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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南京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政策

    news3558751
    近日,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共5大项15条,明确将以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为突破口,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唤醒”农村的“沉睡资产”,促进乡村振兴。
  • 问答 农村土地新政策下,集体建设土地有什么用途?  其他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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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南京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政策

    news3558300
    近日,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共5大项15条,明确将以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为突破口,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唤醒”农村的“沉睡资产”,促进乡村振兴。
  • 资讯 南京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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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共5大项15条,明确将以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为突破口,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唤醒”农村的“沉睡资产”,促进乡村振兴。
  • 问答 想问下新政策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吗? 其他

    土地确权后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
    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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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2019农村土地政策有哪些? 其他

    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50年不变,全国**早的应该是从1978年十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记,现在还有近十年时间。而全国很多地方在八十年代后才开始承包的,还有十多年时间,到那时国家要出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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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问一下新政策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吗? 其他

    不可以买卖。

    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3、 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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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要素市场化配置为主线 农村土地改革向纵深推进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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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深改委近日审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安徽、江苏等地相继出台文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与此同时,各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尝试也在提速。多位专家表示,这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改革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