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江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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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合肥楼市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不过好像被废止了。要想看新的,好像《新编城市房屋拆迁实用指南》这本书里有!就1页,到书店看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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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既有效,又没有效。因为新的拆迁条例是从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这就是说如果在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并实施拆迁地区,任然按2001年6月13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如果是在2011年1月21日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区,将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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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包括什么内容? 政策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目前针对在01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又在着手制定新的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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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2019**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其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建设部颁布的是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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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2018**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其他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双向补偿方法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四、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五、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今年的赔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砖房2400元/平方米;锤击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住房2800元/平方米;建筑(超过两)3300元/平方米;使用等效的赔偿原则(较低)的附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七、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做好取证工作。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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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急求: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修正) 重庆楼市

    您好,就是说房子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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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急求: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修正) 重庆楼市

    您好,就是说房子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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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产纠纷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指定地点需要拆迁遗址时,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开发商或者责任人需要想当地直属政府提交拆迁措施及申请,待有关官文出示之后才可以拆迁,同时也需要争取当事人或者群体的同意.
    然后开发商才可以和当事人或者群体协商拆迁协议及补偿.
    **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拆迁安置合同才能进行拆除.

    您好,根据你所提交的问题, 如果像您所说的整个村子的人都不满意拆除,您们是完全可以拒绝的,而且补偿不适合当前的标准, 你们可以进行上访 上诉等办法来解决 如,去当地拆迁管理不或者直管部门查看政府审批报告等.
    根据常理常规讲,在村子里动迁拆迁 需要有85%以上的户主同意拆迁和拆迁协议补偿,那么开发商是可以拆除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房地产专业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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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深圳拆迁补偿条例? 深圳楼市

    上半年公布的《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应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今后每季度由市拆迁办发布的各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将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各片区商品房交易均价可以看出,深圳商品房**低成交均价产生在坪地、坑梓、坪山三个片区,为每平方米3681元,**高成交均价在红树湾片区,为每平方米18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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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房产纠纷

    你好 我想问下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97搬进住的 住的是二单元一楼 房子是错层式的现在拆迁 我想问下量房子外墙应该算几面墙 凉台能算整强吗 室内推拉窗应该给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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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自建房

    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
    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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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政策法规

    这个要看产权证齐全否,还有拆迁方案是什么样的,是还建还是货币补偿,就你提出的问题提出两个方案,方案
    1、请评估公司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进行货币补偿;方案
    2、按你的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还建,还建面积是按你的房屋面积还建的,另土地可以作价补偿。具体还得根据当地政府拆迁政策,当然你首先必须得了解本次拆迁性质,要知道是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拆迁还是商业开发拆迁,商业开发时可以跟开发商谈的。不管是何种开发,根据**新拆迁条例都得经过评估的。可以看看拆迁条例。基本上拆迁很少有吃大亏的,至少能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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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哪些 政策法规

    拆迁中的钉子户,往往是由于拆迁中补偿问题不合理导致的。拆迁中往往也存在着大规模的补偿不合法的现象,成为了纠纷的导火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颁布,从法律的角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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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晋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房产纠纷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跟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跟文物古迹。
    第五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跟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跟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街区应当具有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跟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跟年度规划。
    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规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拆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闻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规定,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 拆迁房屋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允许自行拆迁,也允许托付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第八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应当向被托付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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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产纠纷

    我也是东仁堡的拆迁户,对这次宝鸡市政府拆迁政策,我感到非常气愤,简直是欺负我们弱势群体,我们大家联合起来都不搬,给我们的补偿太少,在这里居住的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职工,有钱有权有势力的都搬到政府大院去了,剩下我们这些可怜的群体就等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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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怎样 房产纠纷

    按照那边正常的动迁补偿啊,你们也可以去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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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房产纠纷

    国家拆迁补偿是按户口上的人头来补偿的!除非你当钉子户不然都会按正规程序走!%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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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是怎样的? 贵阳楼市

    擅自改造房屋
    **高罚款5万元
    据贵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该条例规定,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该条例同时规定,凡是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擅自改装阳台或卫生间、厨房等作为卧室或起居室;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楼板、阳台、屋顶超荷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将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建房屋安全档案
    处1——3万元罚款
    针对**、医院、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问题,该条例明文规定,作为公众场所的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规并逾期不改者,将被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安全鉴定
    处1——5万元罚款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还能使用?地基、墙体是否存在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开完隧道有没有对附近房屋造成安全隐患?……针对这些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判定,该条例也同时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将被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发现白蚁
    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近年来贵阳市房屋建筑遭受白蚁危害日趋严重的情况,该条例也就白蚁防治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鼓励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各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而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如果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向市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配合该机构及时进行白蚁灭治工作。
    一旦发现违规房屋安全情况,市民可登陆市住建局网站查询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同时,若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业务的市民,可拨打电话6830929进行登记,市白蚁防治站的咨询电话为69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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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2017年南昌*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条例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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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南昌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