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土地使用权怎么摊销 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见,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但是,一些企业虽然表面上看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并未严格执行,如在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不仅将相关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而且还将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成本,依据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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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 其他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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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可以摊销 其他

    1、土地使用权,不是固定资产,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所以就谈不上什么折旧的问题了。
    2、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要按照依法取得到使用年限来摊销。
    3、假如你取得4000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每平米1200元,价款为480万元(4000*1200),假定使用期限为30年,那么每年应摊销160,000元,每月应摊销13333.33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13333.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3333.33
    4/你说的土地价格编号可以追加使用权价值,并调整每年的摊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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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摊销 其他

    土地使用权是独立取得的,应该入无形资产科目,按使用年限摊销,即按5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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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多少年?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少年? 产权产证


    若该公司自建自用房屋使用的购入土地:
    (1)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 筹建期间,每月/季度应按不同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计提摊销(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3)房屋建筑物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每月应按土地用途和摊销额: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核算依据:

      首先,该公司应判断是否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购入土地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
      其次,判断该土地的摊销期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我企业的经营期限是30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50年,请问我应该按照哪个年限去摊销呢?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摊销的主体是企业,经营期限为30年的企业,投资合同中,土地可供使用的期间不超过30年,不能按照50年摊销。
    后续管理涉及到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处理,土地使用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的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缴纳房产税,房产税2种缴纳方式,一种是从租计征,一种是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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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少年 政策法规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是70年。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如果是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钱款作为实际成本,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进行计算土地会用权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日期来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

    企业如果因利用土地建造某项目时,应该将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全部转入在土地建造工程上的建工程成本。

    总人言之,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以及土地使用权摊销期限是可以很长的,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所以土地使用权摊销期十分有限。

    拓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摊销原则

    1.如果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合并计算其建筑的成本,该土地使用权而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

    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该楼盘建筑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该楼盘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

    3.企业外所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钱款中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以及所购买的房屋建筑的价值的,一般应该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去支付。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4.如果确实无法在该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分摊。

    5.如果是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买卖的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中,一般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6.如果是该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出租的就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一般用其他业务成本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7.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无形资产中包含的经济利益,并且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那么就应该要计入产品的成本,一般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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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什么科目? 其他

    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时应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某公司近期购入一块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但产权证登记日期与产权证中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收到土地票据的日期三者不一致,该土地的产权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产权证中规定自2010年4月起该公司开始使用此土地,实际收到土地票据的日期为2012年9月。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选择哪个时间段摊销土地使用权?
    首先,该公司应判断是否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购入土地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
    其次,判断该土地的摊销期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可供使用时起,即产权证中规定的使用期限日期2010年4月开始,会计上在2010年4月即应确认该项无形资产,并于当月开始计算摊销。
    假设该公司在实际收到土地票据的日期,即2012年9月才入账摊销,应通过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以前应摊销而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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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是按月摊销吗? 其他

    什么时候摊销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当月就摊销。

    怎么摊销? 按月摊销吗?——是的。按月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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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怎么算的? 产权产证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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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期限是怎么确定的? 产权产证

    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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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摊销 其他

    土地使用权摊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可供使用时起,即产权证中规定的使用期限日期2010年4月开始,会计上在2010年4月即应确认该项无形资产,并于当月开始计算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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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我想问下土地使用权是否摊销 产权产证

    您好,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购入土地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
    购入土地使用权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当月增加的,当月就开始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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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方法谁比较清楚? 产权产证

    土地摊销的话时间还是比较长的,通常都是几十年,应该用“长期待摊费用”比较好吧或者:购入土地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现金、银行存款等摊销时:借:管理费用-摊销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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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摊销计入什么科目 其他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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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需要摊销吗?怎么规定的呢? 其他

    1、非房地产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非房地产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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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是按月摊销吗?作用都有哪些呢? 其他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按照一下顺序:1、按照合同规定收益年限(法律并无规定);2、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年限(合同并无规定);3、按照收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年限(合同与法律均有规定);4、不超过10年(合同与法律均无规定)。以贵公司的情况来看,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应以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摊销年限。 追问: 请问可以按10年摊销吗?为什么?应该怎样进行财务处理? 回答: **好不要。因为《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的计算,虽然说可以不理它,按照10年进行摊销,但是在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一样会按照20年的摊销年限进行审核,多摊销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具体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摊销 5万元(20年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万元可以在年底一次摊销当年应摊销的无形资产。要是按照10年摊销的话,摊销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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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摊销 其他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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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供热公司经营20年,土地使用权按什么摊销 其他

    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只是个参考值,因为20年后还可以换照,所以是可以按50年来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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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如何计算? 其他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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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临时土地使用权摊销 其他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有权委托拍卖,有权裁定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无权委托拍卖及裁定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司也无权实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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