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呢?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可以先调解,调解不和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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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房产纠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6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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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店面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呢? 房产纠纷

    你已经被人忽悠了,这种情况我建议你的处理方式,先把自己尚未收到转让费的证据收集整齐,收集好证据后看看能不能协调通过以没有收到转让费为由取回那张收条。
    因为你的收条在司法公正中会让你没有一点余地。
    待你解决了收条的问题,一切问题基本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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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模板介绍 买房合同


    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这一直是很多房主纠结的问题,各地的房价行情都有他的特殊性,搞不好往往会牵扯出很多纠纷,聊宅小编这里整理的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或许能帮到你。



    【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



    在外地工作的朋友一定要记得签订租房合同,虽然目前租房合同在一些二、三线城市还不是很普遍,但是我们在租房的时候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劳神又伤财。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下写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希望能帮到大家!



    1、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合同中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等等。



    2、双方当事人信息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6、出租人的责任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8、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以免产生纠纷时不好处理。



    看了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了,小编再给大家推荐几篇房屋出租合同范本,给您借鉴。



    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一)



    甲方(房 主):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作____ ____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__年__月__日起到__年__月__日。共计__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小写:¥__),租金每半年结算,分两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一次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__元,第二次于____月__日前支付__元。

    四、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 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擅自无故收回租给乙方的房屋,如有类似行为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时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费用。

    六、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1 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3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相应金额。

    九、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房产。

    (1)擅自将房屋转让,对外投资入股或与他人调换;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若甲方依上述第1、2、3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并有权追述乙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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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有法律效力-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价

    news3428411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有法律效力-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相对于很多没有买房子的人来说,一套房子的价格是比较贵的,所以大部分的人都会将目光放在二手房身上,二手房的性价比更高,一套二手房的交易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买卖二手房的时候,有时候要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同,那么下面看看转让房屋合同怎么写?二手房买房合同纠纷有哪些?
  • 问答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 房屋转让合同应该怎么 房屋交易

    房屋买卖的时候是一定要走正规合同和流程的,这样的话是对双方的保障。比如说房屋买卖的合同的问题,应该注意什么,里面有什么内容呢,下面就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19是怎么写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些内容对于房屋买卖的人群来说都是值得参考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19?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19?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款(定金从中扣除),**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3、乙方支付**款后,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4、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5、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取暖费、入网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6、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19?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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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要如何解决呢? 买房合同

    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等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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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 房产纠纷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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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如何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其他

    协商解决,变更容积率,如减少可要求出让方予以补偿;如受让方不愿意接受减少事实,可解除合同,追究出让方违约责任.也可让出让方另行置换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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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 房屋转让买卖合同怎么?包含哪些内容? 买房合同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买房后签订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买房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那么,在买房签合同过程中,有哪些事项需要我们注意?







    1.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很多地方都说看五证,实际没必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其他四个证,让房地产管理部门替咱们把关更稳妥。只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现在很多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性质是否是出让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因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住宅到期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业界一般认为会缴费续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明确的就是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两小时,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一般来说,如果住宅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估计公寓将不能作为学区房。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这点要特别慎重。



    4.物业也不能忽视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虽然成立业委会后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产生很多纠纷,作为业主单兵作战,难度可想而知。



    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后不了了之。另外就是是否是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不一定能停进去车的就是车库,很多层比较高的贮藏室也可停车的,开发商一般都说是车库,此时要看规划是否是车库,另外就是人防的车位,不能办证,也需要特别注意。



    6.面积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在这里如果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这样的话,就直接采用测绘面积了,有效规避了那个3%的法定条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这点,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7.贷款问题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你贷款,但合同中开发商又不写清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让购房人一次性付清房款。这点也要慎重,可以自己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合同约定清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但如果你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求对等待遇。



    9.交房的问题



    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一定要明确,是经过哪个验收之后,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还有消防验收等等。必须明确:因为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也要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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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有什么救济途径 政策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等。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当前在我国,行政合同的概念仅限于理论探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行摸索,各自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由于判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此类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来审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更使土地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当、全面、及时的原则。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为签约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门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体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以及单方对合同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无论是在合同的签订中还是履行中,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主导核心地位。具体表现如下:
    土地出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取得**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让方进行土地管理和执行土地政策的一种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出让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门法定的行政职权,不行使出让权或越权行使,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行政责任,而非民事后果。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机关在合同中仅负有交付土地的义务,享有收取出让金的权利,并且享有监督检查权、处罚权、单方解除合同权等行政权力,这些都是民事合同中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特权,并且土地管理机关不得放弃这些权力,否则构成不作为。而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除负有缴纳出让金的义务外,还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不得改变用途等义务。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在出让合同中受到极大的限制。
    另外,合同的性质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基础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如商品买卖合同,签订这种合同的基础行为是商品买卖,而商品买卖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商品买卖合同也自然而然是民事合同。同样的道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种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出让是行政许可行为,而且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应适用行政法规则。导入民事合同规则,是对行政法规则作出的修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权力和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合同方式来行使管理和配置土地的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相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言,这种方式更灵活、更柔和,更符合现代民主行政的精神。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违约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因受让方违约,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而引起的纠纷。出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寻求何种途径解决纠纷,《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机构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民事仲裁仅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寻求民事诉讼救济
    首先,依民事诉讼审理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利。这有多方面表现: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门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因而法庭可能会否认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行为中的制裁权、处罚权、提前解除合同权等行政优先权。因此,土地管理部门正当行使行政优先权的行为可能被法庭认定为是非法利用行政权的行为,从而认定是违法的,这对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利。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会导致合同因提起诉讼而被迫停止执行,影响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转和实现。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因受让方闲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若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则在诉讼期间,土地依然被闲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诉讼的规则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而举不出证据证明者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让方可以在不与受让方协商的条件下单方面作出行政决定,改变合同的正常形态,而对于出让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受让方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从而可能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后,监督制约行政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诉讼规则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仅仅能审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而忽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从而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能得不到纠正,无法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宜寻求行政诉讼救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诉讼以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若因出让方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不履行登记发证义务引起的,受让方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若受让方违约或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制裁权,如果受让方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加以强制履行,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受让方不服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的制裁措施,则可由受让方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诉讼中首先应当适用公法规范,包括在程序上适用行政诉讼法,实体上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其次,诉讼中也应当根据审理对象的特殊性适用一定的私法规范,包括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实体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私法规则能够援用到行政法领域中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意,是行政的实质与合同的形式的结合,发生的纠纷与民事纠纷有着相似性。如在合同中关于要约与承诺、契约自由、当事人行为能力等纠纷,应当参照适用民法规则。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诉讼适用的程序上,许多情况下也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如在举证规则上,行政诉讼中一般由土地管理机关对其行使行政权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而对土地管理机关违反合同的行为及其对受让人造成的损害,则应当参照民事诉讼规则,由受让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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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商铺转让合同怎么 商铺转让要注意哪些? 房价

    news3142075
    在商铺买卖转让的交易过程的每个步骤都很重要,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步骤和项目交易涉及的事务都应以正式书面文字对双方进行约束,那么商铺转让中的骗局有哪些呢,商铺转让合同应该如何写呢?
  • 问答 如何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其他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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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商铺转让合同怎么啊? 买房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房东(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让乙方租赁使用,门面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丙方与甲方就上述门面,已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文本见本合同附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剩余租金  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为顺利履行本合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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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土地转让合同怎么 房屋交易

    楼主,土地资源网里有现成的承包合同啊,这种合同**好不要自己写,用现成的再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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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集资房转让合同怎么 集资房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xxx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xxx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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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买房无效合同纠纷诉讼怎么呢? 房产纠纷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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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技术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中,大城市的吸引力一直在,越来越多的打工者开始了北上广的生活,为了安顿下来,人们都会找一个像样的房子租住,而在租房的过程中,我们会不知不觉的掉入二房东的圈套之中,此时就会引起一些纠纷,那东莞租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东莞租房合同纠纷找谁解决?我们还是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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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习惯在买卖房屋时称出售二手房,有些人也叫二手房转让。但是,房屋买卖和房屋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让时必须清楚地写明合同。写下房屋装修协议时,务必写下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后,房屋所有者将改变,对于房屋转让,通常需要达成协议。那么房子转让合同怎么写,有模板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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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面出售一般需要签订出售合同,那么门面的出售合同究竟该如何写,签订过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