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科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购房政策

    baike2188
  • 百科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购房政策

    baike14729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从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用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目的是维护商品房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 资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知识

    news3625651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问答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产权产证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已有1个回答

  • 资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8 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新 房价

    news3148287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8是怎么样的?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新是怎样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 问答 陕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有哪些 商业用房

    预售的商品房不能在购买时看到房子的样子,只能看到广告宣传资料,样板间,沙盘等等,如何保证我们买的房子是可以销售的房子?陕西省对商品房的预售有哪些规定?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为你做一解答。

    陕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
    三、监管帐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帐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帐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很多合同的内容需要购房者自己添加或者修改,而商品房买卖又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好能够做到事前防范,在看房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陪同签合同,降低风险。同时购房要提高权利保护意识,自己了解一些购房中的相关知识,不要掉进开发商挖好的陷阱。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城市商品房有哪些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规定 商业用房

    中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城市“生根发芽”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城市的商品房也越建越多,但是很多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商品房还是供不应求。城市商品房多了,也需要一些政策进行管理。那么,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怎么样? 公寓住宅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承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银川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银川楼市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属于旧城改造的,拆迁户安置用房已开始建设并确定了安置方案;

    (五)物业管理、供热管理等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已落实。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进度达到第五条第3项规定标准的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价格,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已有3个回答

  • 资讯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应满足哪些条件 知识

    news4838853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那么,购房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小编来给大家解答。
  • 问答 什么叫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需要有哪些条件? 其他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什么叫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需要有什么条件? 其他

    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必然要求。商品房预售是—种特殊的买卖行为,主要是由于买卖的标的物是一种尚不存在的物,因此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则规范。房地产公司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房地产公司实际上也尚未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买受人取得的是—种物权期待权。商品房预售有利于房地产公司进行资金融通,避免市场风险波动。但是对于买受人来说,虽然减轻了支付压力,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交付的购房款是否能够真正的用于房屋建设?商品房是否能够按时竣工,以及实际交付房屋是否符合约定等等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就目前来看,购买商品房是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消费行为,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顶售许可证明。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公寓住宅

    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方可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书的条件比较多,要看房屋是多层还是高层,多层要封顶,高层修建投资额必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5%才行
    温江汇通地产邱智杰,希望能帮到您

    已有12个回答

  • 资讯 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实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查问 房价

    news2694407
    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在房产买卖中都有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查问如何查问?常识里面有介绍,可以看一看。
  • 问答 西安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商业用房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那么,西安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西安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
    一、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三资企业)将商品房屋按市场价格向 境内外销售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在商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 进行签订房屋预 订、预约、定购等合约并收取定金和其他相应费用的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必须持有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方可销售。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由其统一颁发(西安市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
    四、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 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 付日期。
    五、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计划文件; (三)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安市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 《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建审图及定点图; (四)商品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的验资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基础工程的验收报 告; (六)指定的办事处(支行)一级的预售款监管银行证明及资金监管方案; (七)施工进度计划及房屋竣工日期;(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结构、装修标准、用途、层次、 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价格、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 售总平面图; (九)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符合的条件
    一、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可见,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条件的开发商才能够进行商品房预售。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大,开发商也越来越多,所以购房人选择的余地也越来多,预购人应选择资质可靠,口碑较好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也不要因为卖房人员说不买就要涨价这种话就匆忙签合同, 遭受欺骗。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买房前必看 政策法规

    作为购房者,买房前一定要看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收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面整理
    总则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权责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文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与每个购房者切实相关。而作为购房者,也必须要熟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这样才能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保障自己的权利。

    已有1个回答

  • 百科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购房政策

    baike39234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活动等。其实施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问答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需要注意什么? 公寓住宅

    一手房必须是又预售许可证的,二手房不需要。看看你签得是什么合同。

    已有2个回答

  • 资讯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问 如何打点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价

    news2701711
    购房合同是买房的要紧手续证明,是护卫购房者本身权益的主要凭证。只要经主管部门挂号备案的购房合同,合法效力才会被认可,那么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问呢?
  • 资讯 商品房预售条件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什么风险? 房价

    news2956711
    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一方面,其价值相对比较大,一旦发生纠纷,涉诉标的大,有可能是某些业主一辈子的积蓄;另一方面,涉及面广,一个商品房楼盘往往涉及几百户甚至上千户业主,故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