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8 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新 房价

    news3148287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8是怎么样的?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新是怎样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 问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寓住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五章 交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已有5个回答

  • 问答 南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是如何管理 房产公证

    南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五章 交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商品房现售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啊? 公寓住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1号)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已有1个回答

  • 百科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购房政策

    baike2188
  • 百科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购房政策

    baike14729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从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用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目的是维护商品房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 问答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产权产证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已有1个回答

  • 资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知识

    news3625651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问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房屋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公寓住宅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怎么查询商品房销售 商业用房

      网上查询已售房屋备案情况的方法过程如下:
      1、登录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网站;
      2、输入房屋的项目名称;
      3、点击进入楼盘表;
      4、根据楼盘表,即可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已经备案。
      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寓住宅

    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点:1、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
    2、合同文本尽量采用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
    3、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城市商品房有哪些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规定 商业用房

    中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城市“生根发芽”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城市的商品房也越建越多,但是很多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商品房还是供不应求。城市商品房多了,也需要一些政策进行管理。那么,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有1个回答

  • 资讯 怎么判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职责? 房价

    news2927189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实行或不按约好实行合同时,应交给对方当事人由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的必定数额的钱银。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好违约金,凡法令规则的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是约好违约金。
  • 资讯 河南商品房销售面积居中部* 去年前11月商品房销售1.12亿㎡ 房价

    news3266009
    1~11月,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6226亿元,居全国第五、中部*;商品房销售面积1.12亿平方米,同比增长5.2%,居全国第四、中部*;
  • 资讯 衡阳买房丨商品房销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商品房销售定金与订金 知识

    news3924987
    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现售,只有五证齐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方为合法,购房人与之签订的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保障购房人取得完整的商品房产权。下面我就为你们讲讲商品房销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商品房销售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 问答 商品房销售需要哪些证件 房屋交易


    买房查看证件第一步,看房验明房子的产权是关键。

    买房一定要看土地、房屋的产权的关系是否清楚明了,有无遗留下来的纠纷的问题等,防止一房两卖;审定这个房屋的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注意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和卖房子的是否相符,有没有*押的情况或者共有人等;还要搞清楚所买的房子是商品房、集资房还是经适房。集资房是需要单位的盖章后才能真正的上市交易的,然而经济适用住房是要住满5年才能购上市交易的。

    如果是期房的话首先了解房子的开发商是不是已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也就是查看“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买房查看证件第二步,签合。

    确认买卖双方合法身份,签署房产中介合同前一要审查其资格,看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审查对方的委托授权书,以确认对方是卖主的合法代理人。签订《买卖契约》时,买方需交纳购房**款或订金,切记此款应亲自交给卖主,并由卖主出具收据。交给其他人,一定要审查对方的委托授权书,以确认对方是否是卖主的合法代理

    买房查看证件第三步

    办手续,必要程序不能简化经过选房、看房、签合同三个步骤后,将进入买房的实质性阶段。具体是:房屋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押贷款、房屋产权过户、取得回执。

    购房后应尽快办理房产证,并督促卖方尽快迁出户口;千万不要简化程序,不要私下交易,要合法、彻底办理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必须报经产权部门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买房查看证件第四步,交房。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买卖双方按合同条款交接房屋,验收房内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买方付款。买方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不应付清全部房款。

    关于税费的交纳应在《买卖契约》中注明由哪一方缴纳,未注明的要按照规定各自承担;**后,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领取房产证时,必须本人到场,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场领证,应提前办理委托领证公证手续。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商品房欺诈销售怎么维权 政策法规

    开发商的行为极度无耻。你们应当尽快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来维权,你们的合法利益是可以得到实现的。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你们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是因欺诈订立的可以撤销的合同。开发商与你们订立合同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并且隐瞒真实事实,使得你们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这样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你们...

    已有3个回答

  • 资讯 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转让 房价

    news3195357
    近日讯 :随着广州市大力培育租赁市场,广州市内新增了不少租赁住房。但也出现了类似“明租实售”、出让“使用权”等一系列问题。昨日广州市住建委和市国规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新增租赁住房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
  • 问答 商品房销售需要哪些证件 产权产证

    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买房查看证件第一步,看房验明房子的产权是关键。

    买房一定要看土地、房屋的产权的关系是否清楚明了,有无遗留下来的纠纷的问题等,防止一房两卖;审定这个房屋的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注意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和卖房子的是否相符,有没有*押的情况或者共有人等;还要搞清楚所买的房子是商品房、集资房还是经适房。集资房是需要单位的盖章后才能真正的上市交易的,然而经济适用住房是要住满5年才能购上市交易的。

    如果是期房的话首先了解房子的开发商是不是已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也就是查看“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买房查看证件第二步,签合。

    确认买卖双方合法身份,签署房产中介合同前一要审查其资格,看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审查对方的委托授权书,以确认对方是卖主的合法代理人。签订《买卖契约》时,买方需交纳购房**款或订金,切记此款应亲自交给卖主,并由卖主出具收据。交给其他人,一定要审查对方的委托授权书,以确认对方是否是卖主的合法代理

    买房查看证件第三步

    办手续,必要程序不能简化经过选房、看房、签合同三个步骤后,将进入买房的实质性阶段。具体是:房屋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押贷款、房屋产权过户、取得回执。

    购房后应尽快办理房产证,并督促卖方尽快迁出户口;千万不要简化程序,不要私下交易,要合法、彻底办理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必须报经产权部门才能完成过户手续。

    买房查看证件第四步,交房。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买卖双方按合同条款交接房屋,验收房内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买方付款。买方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不应付清全部房款。

    关于税费的交纳应在《买卖契约》中注明由哪一方缴纳,未注明的要按照规定各自承担;**后,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领取房产证时,必须本人到场,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场领证,应提前办理委托领证公证手续。

    已有5个回答

  • 问答 商品房按照什么来销售 商业用房

    当地肯定有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实施“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一,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可在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套三种计价方式中任选其一。
    二,由于近几年关于房屋面积缩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新办法——按套内面积销售。

    已有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