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怎么申请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房产纠纷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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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如何确定年限?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几年? 其他

    在《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提出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任期问题.在建设部131号文件《业主大会规程》中提了一下,也没有明确说明任期问题。131号文件提出任期由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约定。因此,一般来说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要确定任期。
    部分地方制定出了地方性的《指导性规则》比如深圳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就明确提出了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但这仅仅是一个指导性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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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业主委员会能制定小区公约吗?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其他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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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选房看房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数。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差额选举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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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怎么产生? 其他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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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维权非要业主委员会吗?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要成立吗? 其他

    不一定。
    不过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话,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就一定、必须依法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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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业主委员会能制定小区公约吗?小区业主委员会怎么成立? 其他

    1.成立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什么?

    答: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业主自治;二是通过建立业主大会,以及建立各种制度,使业主的资产及相关的公共物业实现保值并增值。

    2.业委会有哪些类型?

    答:一种是在发展商、物业公司或当地小区办的支持、扶植、同意下形成的。表面上它具有合法性,因为通常这种业主委员会是到小区办进行备案的。但若细究,不禁质疑它究竟能体现多少业主的利益。一种是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小区办备案。

    3.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有何不同?

    答:《条例》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这里面很清楚讲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话事权”在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物业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也可以说,将来业主的大事情由大家决定,小事情则由业委会来处理。

    4.启动首届业主大会的前提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首届业主大会即社区第一次成立的业主大会。通读《物业管理条例》、理解条例内容是召集启动业主大会的前提。业主大会不是所谓的自发组织,更不是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和房地局颁布的相关文件。

    5.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到底由哪些人组成?

    答:发展商、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人员、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都可以组成。

    发展商成为筹委会成员是合理合法的。发展商在实现销售前拥有业权大家都比较熟知;同样,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也需要实现包括产权证、管理权在内的权利的转移,实现发展商和业主的权利交接。从某种程度上讲,发展商一般情况下仍或多或少拥有小区的物业,也是业主之一,具备筹备组主体资格。

    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也必不可少。随着政府对业委会在小区内活动的重视,以及从业主们长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政府又要求业委会从筹备阶段就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特别提醒: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不必是业主本人,可以是业主的亲戚、律师,但要有代表身份证明。而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代表人必须是业主本人。

    6.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如何产生?

    答:代表的人数以十人左右为合适,容易形成决议。如果自荐人数超过所需人数时,所有自荐人应首先决定自荐人数。对于多余人选的淘汰,有以下三种方式:1.自动退出。2.无人自动退出时,全体自荐人应先制定集体文字协议,并在所有自荐人认可签字(或录像存证)后,再进行互相推选。3.当所有自荐人不能形成集体协议时,可在小区中进行“海选”。在小区全体业主中“海选”出业主代表。但是这种方法成本很高。

    7.筹备组工作的公正性如何保证?

    答:筹备组代表的产生应坚持自荐的形式,反对领导推荐和“钦定”。《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应的解释为:首届业主大会的建立由房屋建设部门和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虽就一句话,却是实际操作中**困难的事情。如果业主希望参加筹备组,需要将自荐材料张贴在社区布告栏内。如果没有严格的候选人产生程序,即便筹备组号称与业主商议之后推荐产生了候选人,也将因这个“商议”没有确定的程序和规则而无法被公开监督,自然会导致候选人的产生遭到业主的广泛质疑;如果筹备组直接推荐候选人,更将被业主们称为“黑箱操作”产生的候选人。即便这些候选人通过了选举程序,也由于他们的产生过程受到质疑而无法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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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维权非要业主委员会吗?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要成立吗? 其他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建议你这个问题先报告给业主委员会,然后和物业的负责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走诉讼的途径,联合多个受噪音所困的业主一起起诉。只能这样了,这是正常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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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什么作用? 其他


    一.性质不同:

    居委会是社区,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而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发成立的一个组织,代表业主。

    二.职能不同:

    居委会负责管理协调管辖范围内的一些民间琐碎工作,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聘请物业,管理小区。

    三.组织不同:

    1.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居民和村民的一种自治组织,虽然不属于一级政府,但直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有时还充当一定的行政主体身份。

    2.业委会也就是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接受并处理业主的反映意见,并代表业主和物业或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

    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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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维权非要业主委员会吗?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 怎么维权 其他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去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即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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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维权非要业主委员会吗?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如何维权 其他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去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即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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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几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到期后怎么办? 其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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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注意事项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

    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

    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

    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

    2、产生筹备组成员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

    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

    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

    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

    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4、进行筹备工作

    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

    (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

    (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5、筹备工作公告

    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业主大会召开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

    头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

    (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

    (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7、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9、委员名单等公告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成立业委会的障碍:

    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单位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

    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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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如何产生? 其他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

    1、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

    2、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等义务;

    5、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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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其他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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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全国百科

    baike6529
  • 问答 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其他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般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不仅仅代表着业主整体的利益,而且作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针对于本小区的物业,有一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建立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通过同意之后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而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针对于比较大型的小区,可以先按照每栋楼进行推选,比如每个楼委会推选出代表,集中成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也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是按照小区总户数的2%,而且为了方便好投票,委员的数量一般为单数。才会在进行相关决定的时候,所持投票权需要1/2以上通过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做决定,如果针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全体业主所持票数2/3才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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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小区维权非要业主委员会吗?为啥还需要业主委员会 其他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去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即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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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如何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其他

    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的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进行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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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有哪些义务? 其他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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