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否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鱼龙聊房   作者:鱼龙百变   2022-01-04 15:54:40

有人给小编留言:父母想订立遗嘱明确一处沿街由自己继承,但又不想父母健在时候,告诉自己其他孩子,他想知道父母百年之后,他能否直接凭遗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还说,如果不能直接凭遗嘱的话,把遗嘱进行公证是否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证?

小编答复:不能将遗嘱作为遗产直接过户的依据,遗嘱公证之后也意义不大,不能作为直接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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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确定是否是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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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

当时曾有新闻报道,北京一个大妈去世后,三个女儿一人拿出来一份遗嘱,还都进行了公证,因为怕女儿不养老,每个女儿要她立遗嘱把房子给自己,她都答应,并且去进行了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如果直接凭遗嘱办理,登记部门是无法判断是*后一份遗嘱的。

二、特殊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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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遗嘱受益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登记部门无法确定。仅凭遗嘱办理,有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被法院判断丧失继承权的可能。

三、特殊群体的存在会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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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1159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如果立遗嘱人死亡时,存在未出生胎儿的情况,必须留存胎儿的份额;家庭成员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则必须为这样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只是被继承人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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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开始时,遗嘱继承人是否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登记部门仍然需要进行审查。譬如,立遗嘱后,遗嘱人是否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等等,都会对遗嘱构成影响。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遗嘱办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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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遗嘱,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要向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核实有无其他遗嘱、遗嘱受益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等等。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字认可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遗嘱办理继承的相关登记。

在办理继承时,部分被继承人去世时间较早,当时各部门资料不够完善,无法出具去世的证明,可以采用承诺方式解决。承诺书要求所有具有继承权的人员签字,告之虚假承诺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将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推送到信用体系,纳入联合惩戒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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