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公积金提取

来源:吉屋网   作者:吉屋网头条   2022-02-14 15:48:55

提取范围及额度

第五条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提取后余额不得低于

第2页

10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发生住房消费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

同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 ;

二、按月对冲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的;

四、一次性清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含因逾期产生的

罚息);

五、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提取范围及额度

第五条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提取后余额不得低于

第2页

10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发生住房消费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

同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提取) ;

二、按月对冲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本金的;

四、一次性清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含因逾期产生的

罚息);

五、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七、国家、自治区及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开

办的其它提取业务。

第六条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额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且无新

缴存单位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程序

第十条提取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 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

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

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职工账户在集中封存期间, 符合规定提取条件

的可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办理集中封存账户提取手续时,由中心

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提取业 务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

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

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

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