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以抵押吗?

来源:价值领地   作者:世联评估   2022-07-07 15:16:28

作者:世联评估|首发:价值领地微信公众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教育事业及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支持及人民对高质量教育、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社会资本进入到教育和医疗卫生行业,出现了大量的私立学校及医院,私立学校及医院为了长远发展进行抵押融资是评估行业及金融机构时常会碰到的问题,但其名下的房地产是否能抵押呢?以前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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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抵押,理由是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是以盈利为目的兴办的,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故不属于《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房地产;另各地区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对该部分界定不一致,有些地方可以办理抵押,有些地方不可以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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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医疗设施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理由是:根据原来的《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医院属于救死扶伤的机构也属于公益性的。

故认为学校、医院的教育、医疗设施均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且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后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40号):“玛拉沁医院虽为私人所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私立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玛拉沁医院为邢科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财产属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由此,周某与玛拉沁医院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通过上述,发现以前不能抵押的观点占主流,因有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及最高院的判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化建设更加完善,情况是否有变化呢?

根据时间线梳理最新的资料后,发现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是否能抵押以现在的时点来看不能完全否定,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十四条:依法保障抵押权能。

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明确了是成立的非营利法人,那营利法人是否是可以抵押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另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现在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要看抵押人成立的目的是否以公益为目的看抵押人的性质:是非营利法人、还是营利法人,如不是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应该不在不能抵押的范围,反之则不能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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