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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决定内容显示,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明细详见《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1 号》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zfgz/zfgz/202309/t20230920_12358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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