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政:“8+1”县(市)取消积分入户,人才落户条件放宽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1-08 10:59:11

近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两《办法》将于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8个县(市)及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8+1”县(市))将取消积分入户。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的积分入户政策也得到优化,如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中的社保缴存时间降至3年。在积分指标上也更加注重技术技能指标和个人贡献指标。

根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8+1”县(市)取消入户限制,“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即可落户。具体为: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持有“8+1”县(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8+1”县(市)城镇地区。

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可落户成都,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落户也取消了年龄限制,人才入户条件进一步放宽。此外,在实现人口合理分布同时,更具科学性。

《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查看原文:https://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192925303651958784&wzfl=-1&wz=%E8%A1%8C%E6%94%BF%E8%A7%84%E8%8C%83%E6%80%A7%E6%96%87%E4%BB%B6&index=009171682/2024-01112

第一条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中央、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成都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成都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

3.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

4.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5.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退休人员。

6.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7.原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的。

4.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成都市户籍直系亲属抚养的。

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

(一)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需在落户地正常缴纳社保。

(二)“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经人社部门认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第六条在成都市辖县(市)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

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持有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上述县(市)城镇地区。(成都东部新区参照执行)

通过本条迁入人员,在县(市)户籍登记和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均满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且符合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及执行。

组织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规范,开展符合激励政策人才的资格认定。

人社部门负责学历人才、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认证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审核审验工作。

第八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10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

(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

(四)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五)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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