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办法:不得低于10%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1-08 11:26:58

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4日—1月14日,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与使用等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缴存原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资金归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责范围)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使用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局”)负责本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使用等管理运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各直属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缴存约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公积金管理局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公积金管理局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基数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本人实际收入相符,且不得低于本人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提供上一年度本人相关收入或税收证明材料。

第十条(比例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第十一条(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以委托代扣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局分别按月、三个月或十二个月从其银行账户中扣款,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管理局与灵活就业人员约定固定日期为扣款日,按双方约定的缴存方式在扣款日足额扣款缴存。

第十二条(缴存金额)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选择按季缴存,季度缴存额为三个月的月缴存额;选择按年缴存,年缴存额为十二个月的月缴存额。

第十三条(起始缴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开户缴存的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

第十四条(扣款失败处理)因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公积金管理局在约定扣款日扣款失败的,将自动延续至下个月的扣款日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款,连续4个月扣缴不成功的,将自动终止缴存,欠缴金额不予补缴。

第十五条(终止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终止缴存。终止缴存后,灵活就业人员可重新申请开户缴存,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算。

第十六条(基数与比例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规定范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调整一次。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

第十七条(身份转化)根据就业形式的不同,灵活就业人员可转为单位职工缴存或由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同一时间缴存人只能以其中一个身份缴存。

第十八条(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三章提取

第二十条(一般提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一条(灵活提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贷款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

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公积金连续缴存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申请贷款时应已在我省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信用符合我省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八)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适用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缴存职工一致。

第二十五条(组合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六条(还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应约定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或约定提取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第二十七条(逾期管理)灵活就业人员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逾期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开展催收:

(一)连续逾期3个月(不含)以下的,采取短信、电

话、上门催收;

(二)连续逾期3个月(含)以上5个月(含)以下的,

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划扣保证金等方式催收;

(三)连续逾期4个月(含)以上的,催欠同时提前准备诉讼材料,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虚假承诺等方式骗提、骗贷,贷后停缴以及逾期还款等,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评价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收入证明、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税额扣除)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照国家税收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三十条(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1%利率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补贴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且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缴存补贴所涉及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缴存补贴: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退出灵活就业方式缴存;

(三)按月或按季连续缴存未满12个月;

(四)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未满12个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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