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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有没有时间期限?是不是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缴纳?如果没有,怎么收滞纳金?

157****9019 | 2012-09-12 09:49:29

已有2个回答

  • 145****4375

    从签订合同的当天算起,10天之内缴纳,延期按税款的万分之五收,仍未缴纳按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全文↓ 2012-09-12 09:52:49
  • 135****6882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全文↓ 2012-09-12 09: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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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契税是一般是办理房产证时交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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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将失去。

  • 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将失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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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即市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1万元的税款,在义务发生时间后100天缴纳,减去30天的申报纳税时间,应按70天的税款滞纳时间计算,就产生350元的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若滞纳金超过本金,滞纳金将不再累加,之前的滞纳金仍足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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