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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对二次房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何规定?

146****0573 | 2012-10-05 15: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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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7581

    根据银发[2007]452号文规定: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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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套房就字面意思理解是第二套房,这个词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国家对第二套房政策的规定有很多,很多人对第二套房并不是很清楚。关于第二套房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这个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购买二套房是可以用公积金进行贷款的。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标准是什么1、二套房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二套房登记信息系统(含二套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二套房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2、二套房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二套房贷款购买住房的;3、二套房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二套房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二套房贷款的,二套房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1、央行等同时规定二套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二套房**低**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且已结清相应购买房屋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二套房居住着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自住房,二套房**低**款比例为30%。2、具体来说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是:对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家庭,二套房**款比例不低于70%,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二套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二套自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二套自住房贷款的利率。3、二套房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二套房买卖评估价格的1%;二套房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二套房买卖评估价格的1.5%;4、如果二套房价格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二套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二套房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二套房的评估价格的3%。总而言之,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央行了规定二套房贷款政策,二套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二套房**低**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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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10号文”之所以被认为“严厉”,关键在于对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比例和贷款利率大大提高:购买二套住房的**不得低于50%,而利率则为1.1倍。而根据历史经验,该政策的成败关键取决于“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在“10号文”出台之前,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实行“认贷不认房”的基本原则,即在认定是否属于二套住房时,只看贷款方有无房贷记录。如果贷款者之前购买房屋是全款支付,则再买房就不会视为第二套房。这种“认贷不认房”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炒房者对每一套住房都可以通过全款支付之后,用房产做抵押,再去银行以其他名义贷款炒房。 “10号文”出台之后,对于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政策。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流传的比较权威的“标准”有两个。 第一个是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在4月21日公开表示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不以是否发生过贷款为标准,即使首套住房没有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再次购买住房同样会被认定为二套住房。这就是所谓的“认房不认贷”,很显然,这个认定标准比以前的“认贷不认房”的标准要严格很多,被视为二套房认定政策的重大转变。 第二个是5月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提出的“认房又认贷”的标准:一是认房,即便借款人是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要买房的城市房屋登记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住房,那么其贷款购买的住房就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二是认贷,借款人已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简单地说,买房人名下有房,或者是曾用过房贷,再贷款买房都算“二套房”。很显然,这是目前**严厉的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但“认房”的难度在于,全国的住房交易和产权登记系统并不健全,很多地方并没有和银行联网,全国联网更是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认房”来认定是否属于二套住房显然存在技术上的难度。但需要指出的是,**大的难度并不在于此,而在于无论是“认房不认贷”,还是“认房又认贷”,迄今为止,没有任何部门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官员的解释很显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在没有出台统一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各银行在具体执行时,标准混乱,各行其是。有的银行只要家庭名下已经拥有了一套房,再买就算二套;而有的银行在二套的判定标准上,则要看购房人之前有没有过贷款记录。普通情况的认定已经混乱,如果再掺杂上夫妻离异等情况,则更加让人云里雾里。比如,对“夫妻婚后共同申请过贷款买房,两人离异后无房户一方再买”,“之前贷款买的房已经出售,再申请贷款买房”等情形,是按首套还是二套计算,不同银行给出的认定标准都不相同。除此之外,在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的二套房贷问题上,各大银行的标准则更是五花八门,有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有的以批贷时间为准。 说得明白一点,严格的信贷政策是“10号文”的灵魂,而“10号文”有无调控力的关键则在于是否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但目前无论住建部还是银监会,都没有出台具体的认定标准,给各大银行如何执行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长此以往,贷款人就会利用标准缺失的空子打政策擦边球,**终使二套房贷流于形式,这是已有历史之鉴的。二套房认定细则迟迟不公布,让民众猜测利益集团的阻力是否会影响新政的执行力。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二套房的具体认定和执行细则,并要求各大银行统一执行,结束二套房认定和执行上的混乱,呵护政策的公信力 如果对二套房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搜房网小编。

  • 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负责人就此次政策调整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就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这一问题,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有关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明确要求贷款**低**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贷款**低**款比例和利率。同时,为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信贷风险,《通知》强调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 首套房购买和二套房购买对置业者影响重大,那么,如何确定自己是第几次买房呢?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东莞二套房认定标准具体如何执行呢? 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东莞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出台后,东莞各家银行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认定标准?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由于这次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规定由住建部颁布实施,因此各家银行将按相关认定标准从严执行。 一位在某银行东莞支行负责住房贷款业务的职员小玲表示,在统一认定标准出来以前,东莞部分银行的二套房认定相对宽松,有的银行仍然可以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界定是否属于二套房,但执行标准出来以后,银行只能按现有统一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东莞各家银行的做法仍是通过全国联网的银行征信系统或本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及判断客户所购房产是否属于第二套住房。通过异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客户异地物业目前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上门居访面谈等形式因为太过耗时耗力,银行方面暂时不予实施。 二套房认定: 卖房后再购新房算首套 根据相关规定,如购房者之前买过一套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将第一套房出售转让后再行买第二套房,只要从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第一套房的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据悉,针对以上规定,东莞部分银行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做法,即使有银行贷款记录,只要购房者能向银行证明第一套房产已不在家庭成员名下,同时有证明显示该套房已经出售转让给其他人,该购房者再贷款买房,算第一套。 如果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首次置业,但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否就只能按二套房标准执行房贷?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目前东莞部分银行的做法是,只要客户东莞本地银行账户有超过一年的流水

  •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是否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且贷款是否已还清”。房贷新政的二套房认定将“以房为限,而不是以贷为限”。所谓一套房贷、二套房贷,首先购房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个家庭只要购买了一套房,再买房就叫二套。第三套房也是按家庭,不能证明是二套房的,那就是第三套房。 房子的套数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后,由其进行认定。此外,银行在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还需要严格执行面谈、面签、上门走访的程序。 4月1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二套房贷**比例不低于50%,利率1.1倍;三套以上房可停贷。从整个新政来看,政策出发点是居者有其屋,有一套住的就足够了,一个人没有必要住两套。房地产按揭贷款只支持住房的资金需求,而不能支持倒卖房屋的资金需求。 下列情形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 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认定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既认贷又认房。 此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以人民银行为准 海南二套房认定标准基本一致 随着房产新政出台,关于“二套房”认定标准成为备受关注的“悬念”。但在海南,这个悬念基本不存在。记者从海南多家金融机构了解到,在业务实践中大多遵循着基本一致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其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 在目前确认二套房的操作中,各银行都要查询申请贷款人的征信记录,看是否有贷款购房记录,从而确认是否二套房。这也意味着,如果征信记录中没有贷款记录,不管实际购买第几套都可视同首套房。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此前虽然购房但未贷款,一般视同于首套房;除此以外,除非在征信系统建立以前,也就是1999年前贷款购房并还清,否则都会进入征信记录。记者在走访工行、建行、交行等商业银行发现,虽然各行在操作中有一些区别,但还是有一些大致相同的认定标准。 工行某分支机构负责人罗先生告诉记者,在2007年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发出通知,就二套房认定问题进行了规范。直到目前,各行基本按照该通知规定认定二套房。 一是二套房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买房都视为家庭购房;二是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同时一套房贷款已还清,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三是已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房也属于二套房;四是即使首套房贷款已还清,再购房仍然属于二套房。这些规定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改善型购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