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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

145****9039 | 2012-10-16 1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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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5831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查看全文↓ 2012-10-16 1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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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与以往相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没有变化。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今年的具体标准可向各区房管部门咨询。

  • 南郡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徐州经济适用房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

  • 申请徐州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