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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不是规定东莞的每间公司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36****3587 | 2012-10-16 15:10:15

已有1个回答

  • 154****6868

    是的。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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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一样,同样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不得以其他形式抵消或者是约定不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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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现在不再是选缴纳项目,而是必须缴纳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写的很清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在投诉时**好是持有:1、劳动合同或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起止时间。2、工资发放的凭证,用以证明公积金应缴纳数额。需要注意,公积金与社会保险一样,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仅负担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部分还需要个人补缴。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怠于行使权利,可向其上级部门投诉或拨打市长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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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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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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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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